几个法律的疑问(司法考试)!

2024-05-20

1. 几个法律的疑问(司法考试)!

1、自诉案件自诉人撤回自诉,要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2、原始载体是证据资料首次被记录的媒介物。摄像机只有摄像功能没有记录功能因而不是原始载体录像带或硬盘是原始载体。
3、甲对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医生丙的诊疗失误致乙死亡”医院对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4、家政公司承担赔偿。如果甲有过错也应赔偿。
5、可以反诉,过了诉讼时效不影响诉讼但可能会失去胜诉。
6、应当经法院批准。
7、原始证据。听其他人说的就成了传来证据。
8、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去过他家,不能证明杀人事实。

几个法律的疑问(司法考试)!

2. 关于司法考试题目问题 懂行高人进!!

您好: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前述法条,题中描述的情景应属强奸未遂。至于是否应当作为强加未遂的加重犯处理,法律界曾经引起争议,官方认为甲的踹门行为算是暴力行为,且是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3. 有关司法考试的问题?请知道的大神帮助~!感激~

大三能考,大三是踏踏实实的学上一年吧,祝你能过!司法考试考法律,主要大体上分为15门左右,宪法、法理、法制史(中外)、社会法治理念、刑法、刑诉、行政、行政诉、民法、民诉、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公法、国际经济法,这些都是大体上说的,细分的话里面还有很多小的科,各种法,慢慢学哈

有关司法考试的问题?请知道的大神帮助~!感激~

4. 几个关于法律的问题(司法考试)~~

1、可以
取保候审的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三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的同时决定的;第二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决定的;第三种是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的。 
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发现罪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是监狱在对公安机关送交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其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而拒绝收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对于决定收监的,应当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将罪犯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3、10年
假使中的执行刑期的一半,指的是宣告刑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比准或撤销权
见《预算法》13、15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5、构成挪用公款罪
事业单位负责人应为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分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6、A构成教唆未遂,教唆未遂犯是指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后,被教唆人却并未因被教唆而实施犯罪的情形


7、A构成盗窃珍贵文物罪,B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B虽然在客观上构成了盗窃珍贵文物,但是主观上并不是想要盗窃文物的,而是想要盗窃一般的财物,主观条件上不符合盗窃文物罪,因此定盗窃罪。


8、公证遗嘱
遗嘱的效力优先性: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遗嘱 >按时间顺序的自书遗嘱


9、不能。依据:《律师法》第50条第1款第5项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双方代理属于有利益冲突的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官法》第16条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检察人员之间凡是具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3)[2]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另外要结合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公务员法》第68条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我跟你的理解是一样的
还有法院这一块应该要结合公务员法的任职回避“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你是部队单位上的么

5. 关于司法考试的问题 知道的进!!

可以报考,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费用为二百多元,各省不大一样,好像有几十元的差额。
司法考试不太容易通过。

可参考以下资料: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补充就是允许大三、大四的学生参加考试,但是必须是普通高校,即统招的学生。简言之,允许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在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报名,大四第一学期参加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的情况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另外,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陆:司法部网站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其他
  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关于司法考试的问题 知道的进!!

6. 关于司法考试的一道题目向高手们求解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法条的规定是企业破产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者缺一不可。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法条的规定是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不像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7. 法律考试问题!急急急!

1、产品存在缺陷,质量不合格,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产品缺陷的实质是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产品缺陷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瑕疵关注的产品的效用性,两者的明显区别是产品的安全性。举例说明:电脑经常死机,手机不能正常通话,打火机打不着火,农药不能杀死害虫等等这些是产品瑕疵。手机通话时漏电,食物吃了中毒,啤酒瓶开启爆炸,汽车挂前进挡时突然后退造成人员伤亡等等致使消费者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则属于产品缺陷。
3、
我国法律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一)《民法通则》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基本准则,它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事由、标准或依据,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抑或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实现平衡当事人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法律考试问题!急急急!

8. 请教一个司法考试的问题

我认为,就这道题目来说,《选举法》第27-28条规定选民名单的公布和异议处理,而29-33条是规范候选人的,对于你问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有异议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因此,这道题的选项表达都错。
附: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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