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2024-05-10

1.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 会员享受的权利: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4、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享受的服务:1、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2、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对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3、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4、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有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5、为会员争取有关开发方面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6、在协会刊物、简报、网站上进行公司宣传、产品推广、人员招聘等服务;7、为会员交流提供平台。★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3、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4、依照会费标准按届交纳会费。5、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广东省扶贫开发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2.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 Development简称:CAPAD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致力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配合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为中国的减贫事业作出贡献。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动员社会力量,集聚有效资源,在推动产业扶贫开发、开展扶贫资金技术信息服务、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加强扶贫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国扶贫开发纲要的任务目标作出贡献。第七条 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动员和引导会员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在贫困地区开展产业扶贫开发;(二)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优惠政策和支持,拓宽扶贫资金、技术等支持渠道,探索金融扶贫开发的新机制、新路子,建立扶贫开发基金,支持扶贫开发项目;(三)借鉴国际反贫困经验,加强与国外政府、企业和国际组织扶贫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引进国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四)集聚和创造条件,在贫困地区开展教育、文化、科技、信息扶贫和劳动力培训与转移,促进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扶贫公益事业;(五)组织开展宣传、策划、形象塑造、考察、研讨和交流等活动;(六)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相关法律政策、资金、技术、信息与合作等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扶贫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建议;(八)开展有关业务培训;(九)接受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地方相关扶贫协会或其他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个人会员为热心扶贫事业,关注社会贫困人口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等有关人士。个人会员入会须经1—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协会;(二)拥护本协会章程;(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四)热心扶贫事业;(五)在社会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立、产生和职权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审定重大活动包括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年度经费收支决算、预算;(九)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会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以会长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领导,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必须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2/3以上同意生效。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予会长办公会以下权利: (一)研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二)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三)对项目资金的募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年度经费收支决算、预算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研究和确定其他与协会发展有关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统称机构)是本协会内部开展工作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机构根据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机构的重大事项需经本协会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实施,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管和服务,对法人负责。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社会上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落实会长、会长办公会的决策;(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事业:(一)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员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广东省慈善总会的章程

广东省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慈善总会(英文名:GUANGDONG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GDCF)。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大院。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本省地方慈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在本会创建期间作出较大贡献,或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团体和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分别誉为广东省慈善总会创始会员和个人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三)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期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本会财务;(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理事;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副会长;捐赠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本会还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分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设若干部门,秘书长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广东省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长期存在与发展。特殊情况需动用“创始基金”,需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三十四条 资金来源(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二)政府部门的资助;(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四)单位会员会费;(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益。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二)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一)制定《广东省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慈善总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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