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2024-05-21

1. 有哪些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一、对救灾捐赠给予税收优惠。
  比如,《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 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提供公益性服务给予税收支持。
  比如,《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应税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限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 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 予扣除。
  四、对个人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 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 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个人向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红十字会、中 华慈善总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以及通过非营利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等,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五、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便利捐赠手续。2015年5 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由民政部主导、财政部、税务总局参与审核确认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活动。

有哪些支持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

2.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捐赠给国家指定的公益性团体可以抵扣所得税,企业捐赠的抵扣企业所得税,但是要在法定的总额比例进行。个人捐赠的抵扣个人所得税。捐赠给其他组织或者是个人的应该缴纳所得税。
个人捐赠办理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3)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
一、工会经费的减除项有哪些?
1、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标准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可税前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乘以税务核定固定比例乘以所得税税率;
(二)如果属于查帐征收的,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乘以所得税税率。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4.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捐赠给国家指定的公益性团体可以抵扣所得税,企业捐赠的抵扣企业所得税,但是要在法定的总额比例进行。个人捐赠的抵扣个人所得税。捐赠给其他组织或者是个人的应该缴纳所得税。个人捐赠办理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2)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3)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5.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6. 公益性捐赠征税

我们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财力还不是很强大,如果一下子完全放开公益性捐赠,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压力会非常大。因此,在考虑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兼顾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规定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这样,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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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补充问题可把我弄糊涂了?您指的“对企业的公益性捐款要进行征税”究竟是什么啊?我们国家可没有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直接征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有一定限制,就是没有允许公益性捐赠全部扣除,而是限定了“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这样一个标准。我相信,随着国家的国力越来越强大,公益事业越来越为广大公民所关注,在不久的将来,这个限制也会取消。

7. 公益捐款在税收上有什么规定

答:公司捐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之规定,上述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个人捐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公益捐款在税收上有什么规定

8.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涉税法规

1、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资格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2、公益性捐赠的范围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自产货物捐赠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4、公益股权捐赠政策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5、税前扣除的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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