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最新政策

2024-05-03

1. 上海医保最新政策

一、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1、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  ①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②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③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人员;  ④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⑤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⑥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  ⑦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①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 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④ 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  3、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4、其他人员:  ①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②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③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本市户籍职工老年遗属。  ④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  二、2022年上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提醒事项  已办理异地备案的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长三角地区(苏、浙、皖)已开通长三角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  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流程,可至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或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三、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办理方式  1、上海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村委会参保登记。  2、 其他人员  a.通过手机随申办APP办理(限当年出生新生儿、60周岁以上人员、本市户籍的外省市籍配偶)  b.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参保登记。  推荐阅读:  上海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办理材料

上海医保最新政策

2. 上海医保政策

1、城镇居民医保的适用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3)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4)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2、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基数: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法律依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一条 对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第十二条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3. 上海医保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上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  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人员;  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  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  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3、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4、其他人员:  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本市户籍职工老年遗属。  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上海医保最新政策

4. 上海医保政策

法律分析:1、城镇居民医保的适用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2)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3)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4)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2、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基数: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
法律依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条 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占总筹资的15%左右,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对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第十二条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5. 上海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

一、参保对象不变据了解,从即日起至3月31日,凡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定条件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或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又或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保的其他人员。以上规定与往年相同。二、筹资缴费标准有变不过,今年的居民医保制度在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上都做了一定的修改。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以及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28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240元调整为310元;(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2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360元调整为460元;(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480元调整为620元;(四)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60元调整为590元,其中个人缴费从60元调整为80元。三、医保门急诊待遇提高在大家最为关心的医保待遇上,也有所提高。在门诊急诊方面作如下调整:1、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到6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5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维持不变,仍为50%.而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则维持不变。即70周岁以上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四、中途参保3个月等待期如果你已经被纳入居民医保的范围,那么需要在2018年3月31日前,按要求登记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登记、缴费手续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其他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登记缴费期截止后,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适当减免。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门急诊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而城镇重残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予以全额补贴。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律师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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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

上海医保新规定2022年最新:
医保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住院费用的高低划分,根据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22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22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医疗保险
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7. 上海医保局举报电话

打电话举报投诉是可以的,但不能马上解决问题,你可以直接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找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有劳动监察大队为你协调解决,再不行的话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就你的疑问,个人建议如下,共参考:一、我入职时间是2014年02月26日,那2月份能给我补缴纳吗?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是可以补缴的,但由于你在职的时间尚不足11个月,假设单位能补缴11个月的社保,也是说的过去的。如果2015年1月6日离职后找到新单位并缴纳了社保,那前单位最多也只能补缴11个月的了。二、我现在的工作单位按五险一金缴纳,那让我之前的单位要求五险缴纳吗?要看你的户籍情况了,本市户籍或外地城镇户籍是完全可以的。如果是外地非城镇户籍,单位缴纳三险也是符合政府规定的。三、如果补缴社保,那补缴单位能看到我现在的单位信息吗?如果单位想看,那是肯定能看到的,而且非常容易就能看到了。四、我能要求撤掉之前写的离职报告,我可以重写,主要是不公平?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出尔反尔是不诚信的表现之一,除非单位采用了胁迫、欺骗等手段,否则这份离职报告应该是有效的。五、能要求补缴2--12月的社保,能打印补缴纳的信息吗?不知道你的离职报告中有没有涉及到社保事宜,你都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你要求补缴2--12月的社保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补缴成功,在社保中心是可以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的。六、全额发放我12月份的工资?这点也完全没有问题。七、赔偿一个月的经济损失吗?由于你提交过离职报告,一般不会支持你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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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局举报电话

8. 上海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医疗保险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医疗保险政策。根据上海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上海市有具体的医疗保险政策。那么,最新上海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上海市局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医疗保险的报销水平提高但缴费标准并未上调,门急诊自负标准等均保持不变。      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调整如下: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      医保年度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      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标准不变,具体为:      70周岁以上人员340元;      60-69岁人员500元;      19-59岁人员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90元。      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仍为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医疗费用,仍可报销80%。      除上述政策外,度上海市困难人群参加居民医保继续享受帮扶救助政策。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同时,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上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一般是由公司和职工按照不同的比例共同缴纳,分为个人部分和公司缴纳部分。但作为自由职业者,没有单位为他们缴社保的公司部分,该怎么办?毕竟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基本的保障,是人人都需要有的。据了解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买社保,但缴费比例会和普通职工的缴费比例不同。以上海医保为例,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      上海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11%,个人缴费2%      缴费基数上限:2815元      缴费基数下限:14076元      【备注】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1%包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9%及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2%。      2、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5元,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根据规定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缴纳,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1、70周岁以上人员:340元      2、60-69岁人员:500元      3、19-59岁人员:68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90元      【备注】度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到12月20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上海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比例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标准不变。      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你看医疗保险如何报销。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对比一下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看着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学习糖尿病如何食疗。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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