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服务内容

2024-05-11

1. 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服务内容

技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转让咨询和代理服务技术项目鉴定及水平评估技术项目经济分析技术项目转让方式策划推荐技术项目合作对象协助企业商务谈判技术转让登记及享受政策办理融资服务融资信息,通过网站发布、媒体宣传、项目推介会等形式扩散信息融资策划,包括项目融资方案策划、撰写项目融资建议书和商业计划书等推荐项目意向投资者、协助商务谈判、撮合交易项目融资法律咨询和文件设计投资服务投资信息,筛选推荐项目融资信息投资咨询,协助做项目行业分析、可行性分析、投资价值分析等接洽融资企业、协助商务谈判、撮合交易项目投资法律咨询和文件设计科技政策咨询与代理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咨询与代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政策咨询顾问政府科技立项咨询与代理科技成果鉴定咨询与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评估服务技术资产(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业版权)评估知识产权检索与代理为委托人检索项目立项前现有技术情况,避免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专利权为委托人代理涉及专利业务各阶段事务,包括:咨询、撰写申请文件、实审、复审、无效以及授权后案件的管理工程化中试需求与技术检测服务工程化中试需求信息,通过网站发布、项目推介会等形式扩散信息为科技成果拥有方筛选推荐产业化基地为委托人代理产品研发、样品样机、生产、成品检验阶段的检测、分析诊断等技术服务

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服务内容

2. 广州科技成果网的服务内容

技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转让咨询和代理服务技术项目鉴定及水平评估技术项目经济分析技术项目转让方式策划推荐技术项目合作对象协助企业商务谈判技术转让登记及享受政策办理融资服务融资信息,通过网站发布、媒体宣传、项目推介会等形式扩散信息融资策划,包括项目融资方案策划、撰写项目融资建议书和商业计划书等推荐项目意向投资者、协助商务谈判、撮合交易项目融资法律咨询和文件设计

3.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和高效节能高新技术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有所创。项目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且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四)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产业产值300万户),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五)项目应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等。
  (四)对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实施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进行论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本单位上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新办企业可免交)。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评审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凭批准文件及《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手续。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可不参加年审。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1月底报市科委:
  (一)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
  (二)《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副本。
  (三)本项目独立核算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第十一条 经年审合格的项目,所属单位凭有效证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市科委对经认定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请书所载内容严重不符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取消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如实填报项目的财务报表,虚报、瞒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单位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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