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要把维修基金从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来,要全体业主签名按手印,物业怎样做对吗?业主改不改签名?

2024-05-12

1. 物业要把维修基金从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来,要全体业主签名按手印,物业怎样做对吗?业主改不改签名?

公共维修基金是国家规定业主办理房产证时强制缴纳的,就是说维修基金的主人是业主,既然这样,业主当然有权合理使用。集中这项费用的初衷是业主购买的物业经过若干年后,房屋或设备、设施会老化、毁损,为维修或更新这些必备的居住条件,需要一定的花费,国家就强制规定业主办理房产证时一定缴纳这笔“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园区全体业主的,动用基金时有一套严格的提取手续,业主如果同意动用则签名按手印,认为不应当动用则拒绝。

物业要把维修基金从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来,要全体业主签名按手印,物业怎样做对吗?业主改不改签名?

2. 物业伪造业主签名违法吗

法律分析: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所导致的行为是无权代理或者无权处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应当由造假人自行承担。1、如果是双方按正常程序自愿签订的合同,那合同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2、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一方存在欺诈和伪造合同的行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走法律途径解决。3、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考察和论证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风险性才可签订,合同一旦订立,就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怀疑物业伪造业主签字同意怎么做

如果确实是业主共同起诉的话,没有经过物业同意而签别人的名字的话,那就是伪造的【摘要】
怀疑物业伪造业主签字同意怎么做【提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另外也可以有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签名后,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纠正的(就是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签名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召开,你也没招)。【回答】
没有业主委员会【提问】
物业说经过走访同意的【提问】
那么签字字迹的话有没有不一样的,建议您们成立业委会保障自己权力比较好【回答】
自己走访大部分业主全是有力证据了吧,法院会查证谁是伪造签字的吗【提问】
如果确实是业主共同起诉的话,没有经过物业同意而签别人的名字的话,那就是伪造的【回答】
共同起诉太难了,很难执行,我个人走访业主签字字迹算证据吗【提问】
算的,这个确实有难度,如果有业委会的话就好说了。【回答】

怀疑物业伪造业主签字同意怎么做

4. 怀疑物业伪造业主签字同意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摘要】
怀疑物业伪造业主签字同意怎么做【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回答】
可以拿着证据起诉物业哦亲亲【回答】
物业进驻小区没有开业主大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只是说走访大部分业主同意了,现在怀疑物业伪造签字,我能要求公开签字名单吗【提问】
可以哦亲亲【回答】
我不交钱被起诉了,以怀疑伪造签字为有要求公开签字名单诉求能被法院支持吗【提问】
要有证据才行哦亲亲【回答】
自己走访业主签字的字迹算证据吗?法院会怎么查证谁是伪造签字的【提问】
要走访90以上的人才算证据【回答】
要走访百分之九十,有一半以上不同意。【提问】
是哦亲亲【回答】

5. 物业造假业主签名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对于这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明确处罚的,只有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情况属实的话,可以对物业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物业造假业主签名法律后果

6. 物业伪造业主签名违法吗

法律分析: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所导致的行为是无权代理或者无权处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应当由造假人自行承担。1、如果是双方按正常程序自愿签订的合同,那合同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2、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一方存在欺诈和伪造合同的行为,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走法律途径解决。3、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考察和论证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风险性才可签订,合同一旦订立,就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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