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损失,可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05-11

1. 哪些资产损失,可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哪些资产损失,可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需要哪些资料与流程

一、业务概述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相关规定计算确认的损失(即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1)《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清单申报用)(主表)2份;
(2)《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专项申报申报用)(主表)2份;
(3)《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汇总纳税企业用)(主表)2份;
(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专项申报申报用)(主表)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报→办税大厅受理办结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已纳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通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
(二)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作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报送。

3. 哪些资产损失,可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哪些资产损失,可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4.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如何填写?

属于下面五类资产损失的,填写《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上述五类资产损失外的其他类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具体的损失类型、损失原因等可对号入座。资产原值、计税基础、损失金额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还需要专项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还需要专项申报吗

6.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问题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以上为清单申报,除此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7.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资产损失,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公告)要求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资产损失事项。
该《公告》印发时间为2011年4月8日,此前的还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的行政审批,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直接扣除相应资产损失,不必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重新办理手续。

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8.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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