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买房被限购怎么办?不同城市不同办法,让你买房不再担心

2024-05-09

1. 外地人买房被限购怎么办?不同城市不同办法,让你买房不再担心


外地人买房被限购怎么办?不同城市不同办法,让你买房不再担心

2. 我这种情况,外地人目前限购,有什么好的方案解决?

有以下比较符合方案,但是优劣势,我也帮咱们具体分析一下,您可以综合对比一下:
首先,最快捷且风险系数比较大的方式就是——然后找一个上海人假结婚,办完产证后去除上海人名字,转为您的名下这个风险性也比较大,毕竟触犯了规定,钱款也是您一家人支付,后期出了任何问题,损失最大的也是咱们,选择此方案,请慎重;
其次中间不能断交社保或者纳税超过三个月,那么五年多以后,可以选择一套房产,此方案周期比较长,后期的政策,房价不可知;
最后,孩子如果正好快要高考,送到国外留学(部分学校)或者在上海上学(部分大学),具体情况可以网上搜一下相关资料,它的弊端和第二种方案一样。

3. 限购令是什么意思啊?大城市外地户口还能买房吗?

这些是有限购令的
1 北京   2 深圳   3 厦门   4 上海   5 宁波   6福州   7杭州   8 南京   9 三亚   10天津   11 海口   12广州   13大连   14苏州   15温州   16兰州   17南昌   18济南 
在北京买房需提供五年社保或纳税证明,相对于北京严厉的“限外”情况,其他城市相对温和,大部分城市只需要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就可以购房。成都出台的“限购令”在这一方面更为宽松,只要求有社保缴费或纳税记录,并没有明确规定年限。
现在规定本地户口的话限购两套,而外地户口的话则限购一套,如果你找了个本地户口的人结婚的话,你则可以凭借直系亲属“搭户”,也可以以你配偶的名义去买房子,这都是可以考虑的。

限购令是什么意思啊?大城市外地户口还能买房吗?

4. 国内多地实行房产限购政策,你知道目前限购最严的是哪个城市吗?

最严重的地方应该是深圳,因为深圳是整个楼市的排头兵。
在房价开始暴涨的时候,最初也是深圳的房产开始暴涨,在半年到一年之后,全国各地的房价才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所以当时全国房价降低的时候,深圳的房价也是最先受到影响的。
全国各地已经开始实行严格的限购措施。
因为每个地区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每个地区执行的限购标准也不同,一般来说,一个人需要在当地至少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才可以买房,同时买房的数量只能为每家一套。这样的措施是为了有力阻止炒房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稳定房价,让房价回归到一个合适的区间。
深圳的房地产措施最为严格。
我们经常提到的限制信贷资金流入楼市和二手房指导价就是深圳最先提出的,当深圳的执行效果出现明显好转以后,全国各地才开始模仿这些房地产措施,所以我们可以看到限购最严的城市属于深圳。深圳也确实可以影响到全国的房价变化,因为深圳是很多投资者重点关注的投资对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深圳的土地使用情况和深圳的用地情况,深圳这个城市的土地资源特别少,所以房地产在深圳尤为宝贵。
深圳以后会用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来稳定房价。
因为我本人就在深圳工作,我知道深圳最高的房价已经达到了35万每平米,市内的地区也达到了平均10万块钱一平米,普通上班族根本就不要想在深圳买房子了。可以说深圳的房价已经到了一个天价的程度,如果想让普通人买起房子的话,深圳可能会出台更加严格的房地产措施。即便深圳这些房子不是给普通人准备的,深圳的房地产泡沫也已经足够大了。

5. 关于限购令,对于我们外地户口,该怎么买房?

对于限购令的实施,我们该怎么买房,下面有几种方法
先落户后买房:外地购房者可以选择先落户在限购城市,这样就可以享受和本地人一样的买房条件。
人才引进落

户:在多个城市都有人才政策可以为符合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服务。以石家庄人才落户政策为例:大专以上学历凭毕业证即可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可买房,有一些城市部分企业可为员工办理集体户口,集体户口和本地户口基本是一样的效力。

选择房产赠与的方式:部分城市规定,赠与房产不受限购政策影响。以武汉为例,有很多人以亲友名义在武汉买房,在办理出房屋产权证后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子进行过户。房屋赠与不需要被赠与人具备购买资格,但是赠与需要承担税费。

买商业性质的房屋:在大部分限购城市的规定中,商业性质房屋不受限购限贷政策影响(北京除外),因此购房者可以购买商业性质的房屋,但需要注意商业性质房屋的性质为办公、商业,产权年限多为40年,且税费较高、商水商电,生活成本较高。
对于限购令的实施,现在想要买房对比以前时要难很多,但是这一政策对本地人来说是一件好事。最后再买房的时候要注意当地买房时要具备的条件,带好需要办理手续的相关物件。祝楼主能早日买到自己的房子,拥有自己的小家。

关于限购令,对于我们外地户口,该怎么买房?

6. 多地取消楼市限购限售等限制性政策,哪些城市会跟进?

在优化限购方面, 规定非衢州户籍家庭、个体工商户及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视同衢州户籍家庭执行相关购房政策,不受需缴纳12个月社保或个税且仅能购买1套的限制。
在优化限售方面, 通知发布后衢州市区新出让地块新建商品住房、已出让地块中尚未网签的144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不限售,土地出让公告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衢州家庭、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新购房将不再限购、限售。

限售范围也做了相应调整,通知发布后市区新出让地块新建商品住房、已出让地块中尚未网签的144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不限售,土地出让公告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除衢州市外,秦皇岛楼市也于同日进行了全面松绑,新房市场施行五年限购令正式废止,购买二手房时只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秦皇岛市成为河北省第一个全面放开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城市。

当下,各地楼市下滑明显,已经影响到了全链条的正常循环,从卖地、开工、到销售,到竣工,都受到较大冲击,行业良性循环不畅。在保持房住不炒的前提下,部分城市退出限制性措施是必然的。限购、限售这种限制性政策对于楼市管控的力度相对较大,作用周期相对较短,效果较为明显,而且限购、限售对于炒房等风险的打击效果也较佳。

未来这几个城市房价稳中小幅上涨,应该是大概率事件。不过,指望这些政策出台,房价会出现一波大涨或者暴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目前主要是需求制约因素过大。这个制约因素是疫情肆虐多年后,购房者收入不稳定甚至下降或者预期不确定的情况下,没有资金购买,或者为了未来基本生活需求保障不敢大宗支出。

7. 不同城市购房有限制吗?

家居诚
诚意作答:
视湖南某个城市的实施细则而定。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不同城市购房有限制吗?

8. 以户口为标准实施房地产限购的城市有哪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1-28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印发后,我市及时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10〕12号),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限定购房套数政策,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在本市市区(市辖七区,下同)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申报表》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作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五)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查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受理登记。

  二、落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比例,增加住房有效供应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继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11年全市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保持在1500公顷以上,其中,市区供应总量要达到500公顷以上。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督导已经供地的项目尽快全部落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各类住房的有效供应,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供需矛盾。

  (七)按照项目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项目控制为主的原则,落实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配置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数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拆迁安置住房的数量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数量,由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数量和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统筹安排,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附加条件,确保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确保限价商品住房用地面积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

  三、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和平抑房价方面的双重作用

  (八)认真实施《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青政办发〔2010〕31号),坚定不移地实施配建制度,确保政策性住房的规模和进度。2011-2013年,市区新开工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0000套、限价商品住房不少于30000套,解决不少于6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区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储备项目,提前落实规划指标。2011年开工的项目要做好可行性论证,尽早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确保6月底前开工建设。统一和规范政策性住房配租配售、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快七区统筹的步伐,不断扩大政策性住房建筹规模,在使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的同时,发挥好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代理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后方可代理销售。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销售代理备案证明即代理销售、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同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不予办理销售代理备案,并停止其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代理资格。

  (十)加强房屋销售和转让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认筹、排号、招募会员、发放VIP卡或要求意向购房人在指定银行存款等任何形式接受房屋预约、预订,变相预售。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恢复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取标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把握好预售许可审批的总量、速度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十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今年6月底前要完成土地、房产历史数据迁移整理,8月底前实现全市存量房交易登记备案,确保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五、落实政府责任,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十二)健全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区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附件: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购房人申报承诺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拟购住房地址     □新建住房 □存量住房
  购房人家庭拥有市区住房情况  □2套及以上住房 □1套住房 □无住房
  购房人家庭成员名单  户主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外地居民  证件名称
  证件号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全面如实填报上述情况,保证遵守青岛市关于“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名: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购房人留存,一份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2、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崂山、城阳、黄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附件: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住房情况证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