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2024-05-14

1.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股权转债权是指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2. 什么是股权转债权

股权转债权是指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
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一、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1、发债和偿债的主体不同;可转换债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侧重于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可交换债券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和资产流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可转换债券一般用于投资项目;
4、转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股份;
5、股权稀释效果不同。可交换债券不会导致总股本的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扩大发行人的总股本,稀释每股收益。
二、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怎样的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改革框架,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截至2000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
48473亿元。但是,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有2380亿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流通股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
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80%。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
三、债权查封保全的时间是多久?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9、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10、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3.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股权转债权是指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既遂定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并购公司的形式有哪些
并购可分为以下多种方式: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4. 债权转股权是什么意思?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债权转股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债权转股权的方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5.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股权转债权是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一、股权与债权的区别
1.股权与债权的权利类型不同。
股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则不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股权的内容主要为股东共同行使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并排除股东以外的他人的干涉。因此,股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债务为主要内容,债权的客体虽然一般表现为财物,但债权并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是物权之外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2.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发生根据一般为投资行为或者交易行为,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非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之间以股票买卖为表现的对公司的投资转让行为。债权的发生根据有多种,常见的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买卖行为,买卖的标的一般为财物,此种情况下的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可以相同。债权的发生根据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等,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以及债权和债务,其发生的根据就不同于股权的发生根据。因此,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3.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权利内容主要为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股权中的资产受益、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权等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权利,股权中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则是具有经营权性质的权利。债权的内容通常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以给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权,直接表现为财产性的权利内容。以请求保护为内容的债权,并不一定表现为具有财产性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权利内容就是要求公司在公司债券到期后偿付本金和利息。权利人对公司的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以财产为内容,但又不同于股权中的财产内容。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有相同的一方面,也有不相同的一方面。
4.股权与债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股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更具有所有权的性质。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其行使不涉及其他特定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股东行使股权方式一般为股东直接通过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进行,股权的行使不需要依赖特定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常出现的中小股东的股权难以体现甚至遭受侵犯的现象,并不是因为股权的行使需要特定义务人的配合,而是因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欺压,或者是因为公司管理人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侵犯。债权的行使需要特定债务人的配合,没有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债权以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这是其基本特征,这也表明债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物权。
5.股权与债权的限制不同。
每个股东的股权行使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即受到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约束是以股东自愿为基础的,是为了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设定的。股东的股权受到的约束,表面上看似乎是受到了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实际上这种约束最终仍然是来自股东自身的,更多是来自大股东对小股东的限制。债权人对债权的行使与实现,要依赖于债务人的一定行为,要受到债务人的限制。另外,对于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权,又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在债权债务未到期之前,债权人不能行使其债权;而在诉讼上,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债权,就可能会丧失其债权。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6.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债转股如何操作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债转股是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将原来银行月企业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转变为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转股如何操作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二、债转股如何操作      1、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2、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B、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C、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D、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A、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B、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A、债转股合同;      B、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C、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D、验资报告;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F、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G、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注:其实,国家对“债转股”违规操作的,不仅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把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以上是整理的关于债转股是什么意思以及债转股如何操作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7.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股权转债权是指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8.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