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医保服务中心

2024-05-03

1. 上海 医保服务中心

白本子就是病例卡,是医保专用的,去各区的医保中心领取,也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领取1黄浦区医保办南苏州路343号200002632109162卢湾区医保办鲁班路390号200023530291993徐汇区医保办大木桥路104号200032641889324长宁区医保办云雾山路39号200051520654005静安区医保办常德路940号200040625804786普陀区医保办大渡河路1711号200333528047547闸北区医保办原平路363号200436665516338虹口区医保办赤峰路352-356号200092558881409杨浦区医保办兰州路1118号2000826589096010闵行区医保办水清路530-546号2011005413506311宝山区医保办宝东路879号(海江路口)2019005611302612嘉定区医保办嘉定镇博乐路70-2号2018003991207913浦东新区医保办张扬路3059号2001355035396114金山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石化蒙山路1536号2005405796008715松江区医保办荣乐中路700号2016006781767416青浦区医保办青浦镇环城路39号2017005972851217南汇医保办临港新城申港大道200号区机关办公中心综合楼西5楼506室20130058021261还可以去上海医保网站上看看。双休日不办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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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医保服务中心

2. 上海市医保管理中心

上海市医保卡领取地点:1、全市区县医保中心;2、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3、单位新增批量制卡的,至单位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上海市医保卡领取条件:1、不属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2、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但暂未发到,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3、《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不能及时补办或更换,参保人急需就医的。上海市医保卡领取所需材料: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2、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3、单位批量新增制卡的,被委托人还需携带单位介绍信,不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件。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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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 中心

2017年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二、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三、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材料(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2.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3.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3.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五、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一)医疗费用的结算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二)服务费用的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七、其他(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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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 中心

4.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网

医保卡办理是联网的,你可以到以下任何一个网点办理附电话:1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南苏州路343号632151322卢湾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鲁班路390号530291993徐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大木桥路104号641648704长宁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云雾山路39号520654005静安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常德路940号625899576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大渡河路1711号528047547闸北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原平路363号665516698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赤峰路352-356号558881409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兰州路1118号6589096010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分部)市光路60弄15-17号6589096011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水清路530-546号5413506312宝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宝东路879号(海江路口)5611253413嘉定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嘉定镇博乐路70-2号5991542014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张扬路3059号5035396115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分部)洪山路168号5035396116金山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石化蒙山路1536号5796002117松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荣乐中路700号6781767418青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青浦镇环城路39号5972851219南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惠南镇北门大街176-178号5802755520奉贤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南桥镇南奉公路9240号5742334821崇明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一江山路567号3961203722农场局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武康路280弄7号342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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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医保中心及医保服务点

医保方面的事务需要去咨询办理可前往各区医保办理中心,本文整理了上海各区医保中心地址电话。上海各区医保中心地址电话汇总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黄浦区医保办      鲁班路390号      63215132      徐汇区医保办      大木桥路104号      64164870      长宁区医保办      武夷路702号      52065400      静安区医保办      常德路940号      62589957      普陀区医保办      大渡河路1711号      52804754      虹口区医保办      赤峰路352-356号      55888140      杨浦区医保办      兰州路1118号      65890960      闵行区医保办      水清路530-546号      54135063      宝山区医保办      宝东路879号(海江路口)      56112534      嘉定区医保办      嘉定镇博乐路70-2号      59915420      浦东新区医保办      浦建路1619号2号楼      50353961      奉贤区医保办      南桥镇南奉公路9240号      57423348      松江区医保办      荣乐中路700号      67817674      青浦区医保办      青浦镇环城路39号      59728512      崇明县医保办      一江山路567号      39612037

上海医保中心及医保服务点

6. 上海医保中心及医保服务点

法律分析:黄浦区医保办鲁班路390号,徐汇区医保办大木桥路104号,长宁区医保办武夷路702号,静安区医保办常德路940号,普陀区医保办大渡河路1711号,虹口区医保办赤峰路352-356号,杨浦区医保办兰州路1118号,闵行区医保办水清路530-546号,宝山区医保办宝东路879号(海江路口),嘉定区医保办嘉定镇博乐路70-2号,浦东新区医保办浦建路1619号2号楼,奉贤区医保办南桥镇南奉公路9240号,松江区医保办荣乐中路700号,青浦区医保办青浦镇环城路39号,崇明县医保办一江山路567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7. 上海医疗保险事务电话

上海医疗保险办理指南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报销范围1在职员工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在职职工住院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2退休人员3非在职退休人员4大学生更详细资讯:2016上海最新医保政策上海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范围大全不予报销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报销条件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3、资料完备报销材料门急诊医疗费报销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留院观察费用报销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报销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报销地点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3059号电话:(021)50353961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闵行区水清路530-546号(近报春...电话:(021)54135063长宁医保中心地址:长宁区武夷路702号电话:021-52065400徐汇区医保事务中心地址:南宁路99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地址:浦东新区洪山路168号(近浦东南路)电话:021-50567061电话:021-64164870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华隆大厦1楼(近四川中路)电话:021-63215132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大渡河路1711号电话:021-52804754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赤峰路352-356号电话:021-55888140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杨浦区兰州路1118号电话:021-65890960上海市医保中心地址:康定路805-807电话:021-625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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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保险事务电话

8. 上海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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