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概述

2024-05-20

1.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概述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间资金和技术流向,在发达国家间是相互的,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吸取外资,引进技术。签定税收协定,可能减少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使发达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分享;但对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引进技术,发展本国经济还是有利的。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概述

2. 国际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产生原因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基本原因在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这种冲突通常有三种情况:1)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具有跨国收入的纳税人,一方面作为居民纳税人向其居住国就世界范围内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地就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这就产生国际双重征税。2)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都被认定为居民,都要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这也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3)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使得同一跨国所得同时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向两个国家承担纳税义务,这又产生了双重征税。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另一原因。当今世界,除了实行“避税港”税收模式的少数国家外,各国几乎都开征了所得税。由于所得税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推行,使国际重复征税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更由于所得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使国际重复征税的严重性大大增强了。

3. 试述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试述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相同之处在于同一来源的所得在不同的税收管辖下被多次征税,但它们之间也有着本质的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这种冲突往往直接体现在同一纳税期限内;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其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先后叠加。也就是说,管辖权冲突实际上即是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而管辖权叠加是基于不同国家经济税制结构的差异造成的。这也是为什么国际重复征税被称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或法律上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国际重叠征税则被称作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或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原因。 
  (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之间最基本、最重要的区别。 
  (3)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其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而与公司无关;但重叠征税有国内、国际之分,重叠征税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另外,国际重复征税只涉及同一税种,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P358)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国际重复征税, 
  
       

试述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4.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际双重征税又称为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跨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措施。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5. 国际重叠征税的国际重叠征税的构成要件

与国际重复征税相比,国际重叠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4项构成要件。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3、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4、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国际重叠征税的国际重叠征税的构成要件

6. 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征税权的划分与协定的适用范围
两个范本在指导思想上都承认优先考虑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即从源课税原则,由纳税人的居住国采取免税或抵免的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但两个范本也存在重要区别:联合国范本比较强调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分别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来源地原则。两个范本对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纳税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和税种的适用范围规定。
2.常设机构的约定
两个范本都对常设机构的含义作了约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即企业投资,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明确常设机构含义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常设机构范围确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税收分配的多寡。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些,以利于发达国家征税;联合国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
3.预提税的税率限定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的通常做法,是限定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使缔约国双方都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独占权。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本有明显的区别。经合组织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的预提税就较少,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征收到较多的税收。联合国范本没有沿用这一规定,预提税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4.税收无差别待遇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具体内容为:
(1)国籍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税收待遇不同。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
(3)支付扣除无差别,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4)资本无差别,即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无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一方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
5.避免国际偷税、逃税
避免国际偷税、逃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两个范本对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情报交换。分日常情报交换和专门情报交换。日常的情报交换,是缔约国定期交换有关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通过这种情报交换,缔约国各方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在收入和经济往来方面的变化,以正确地核定应税所得。专门的情报交换,是由缔约国的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由另一方帮助核实。
(2)转让定价。为了防止和限制国际合法避税,缔约国各方必须密切配合,并在协定中确定各方都同意的转让定价方法,以避免纳税人以价格的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

7. 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

 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的两个原因: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及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税,然后又征了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两次征所得税行为即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和股东不在同一国,就出现了国际重叠征税。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1)免税法免税法或称豁免法,是指征税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政府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免税法通常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2)抵免法抵免法或称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计算其应征税款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将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居住国运用抵免法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时不仅承认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且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抵免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源地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直接抵免的应以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为限。纳税人可将其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居住国税收。直接抵免法的基本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税款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有所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即抵免额等于纳税人在境外所缴纳的外国税收总额。限额抵免。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居住国的适用税率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1)股息扣除制,它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税时,将股息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对公司股东的股息只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对股息实行免税或减税。(2)分割税率制,它是指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分割税率制的特点是股东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缴纳所得税时,税率与其他收入相同,从而以减轻公司税负的方式来缓解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矛盾。(3)折算制,它是指公司将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对于作为本国居民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纳税款,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4)将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通过扣除子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款额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从而避免国际重叠征税。(5)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

8. 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这两个国际性税收协定范本是世界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实践总结,它们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税收关系的调整进入了成熟的阶段。这两个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基本内容:1.征税权的划分与协定的适用范围两个范本在指导思想上都承认优先考虑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即从源课税原则,由纳税人的居住国采取免税或抵免的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但两个范本也存在重要区别:联合国范本比较强调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分别反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经合组织范本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来源地原则。两个范本对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纳税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和税种的适用范围规定。2.常设机构的约定两个范本都对常设机构的含义作了约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即企业投资,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明确常设机构含义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缔*国一方对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常设机构范围确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税收分配的多寡。经合组织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些,以利于发达国家征税;联合国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些,以利于发展中国家。3.预提税的税率限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的通常做法,是限定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使缔*国双方都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独占权。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本有明显的区别。经合组织范本要求税率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的预提税就较少,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征收到较多的税收。联合国范本没有沿用这一规定,预提税限定税率要由缔*国双方谈判确定。4.税收无差别待遇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缔*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具体内容为:
(1)国籍无差别,即不能因为纳税人的国籍不同,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税收待遇不同。
(2)常设机构无差别,即设在本国的对方国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
(3)支付扣除无差别,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支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4)资本无差别,即缔*国一方企业的资本,无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国另一方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国一方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5.避免国际偷税、逃税避免国际偷税、逃税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两个范本对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情报交换。分日常情报交换和专门情报交换。日常的情报交换,是缔*国定期交换有关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通过这种情报交换,缔*国各方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在收入和经济往来方面的变化,以正确地核定应税所得。专门的情报交换,是由缔*国的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由另一方帮助核实。
(2)转让定价。为了防止和限制国际合法避税,缔*国各方必须密切配合,并在协定中确定各方都同意的转让定价方法,以避免纳税人以价格的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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