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24-05-10

1.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文化局(1项)
    (一)审批1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下放县区)市广电局(2项)
    (一)审核2项
    1、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2、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市旅游局(3项)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二)审核1项
    1、导游证及执业上岗证
    (三)备案1项
    1、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市建委(4项)
  (一)审核2项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资质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二)备案2项
  1、本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有关材料
  2、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市公安局(5项)
    (一)审批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
    (二)核准3项
    1、各专项农转非人员核准(下放县区,招生类农转非除外)
    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防盗安全门的生产许可
    (三)审核1项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的审核市交通局(6项)
    (一)审批1项
    1、城市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消(改登记)
    (二)核准2项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四级)评定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
    (三)审核3项
    1、跨辖区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改登记)
    2、零担货物运输班线初审
    3、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二、三级)评定初审市国土资源局(7项)
    (一)审批3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改日常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缓缴或减免(改日常工作)
    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改日常工作)
    (二)核准1项
    1、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改日常工作)
    (三)审核2项
    1、采矿权使用费减免申请
    2、地下水取水许可、超采区、禁采区确定(改日常工作)
    (四)备案1项
    1、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改日常工作)

南昌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更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目录所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名称、条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统一管理,目录应当及时公开。未纳入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纳入实施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六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的,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擅自增加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具有许可性质的管理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机关。第七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省统一规范。相同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设定依据、许可实施对象、许可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要素和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依法设定。省人民政府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市、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府有关起草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征求省目录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施行之前纳入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纳入目录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要素和内容。目录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核并纳入目录管理。第十条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兼顾便民与基层的承接能力。对上级人民政府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承接决定后,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目录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确保承接到位,规范运行。
  国务院集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明确实施层级的,由省目录管理机构在征求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统一提出层级实施意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将应当由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也不得实施明确由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第十一条 纳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或者建议:
  (一)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三)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四)涉及多部门、多环节许可且该许可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六)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审批层级的;
  (七)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后,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