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了几条啊

2024-05-13

1. 新公司法修改了几条啊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新公司法修改了几条啊

2. 公司法新改是哪些,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修改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至少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创新力。
(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万元、1亿元甚至更大资本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对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这次新修改的《公司法》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不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消。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被修订。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通过本次修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设立,年检等将会变得更为便捷,三部外资企业法废除亦指日可待。
《公司法》修改在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关于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可能继续存在
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相关立法中,相关部门会不会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中继续设置或者抬高实缴资本或者最低限额的门槛,如在银行、保险、融资、担保、信贷、典当等行业,这无疑还需要有一套制约机制。按照以往和现行实际,估计立法机关和政府不会放手,行政干预还会继续存在。
(二)对公司经营运作产生诸多影响
债权人难以确定公司实有资产,交易会更加谨慎。由于可以认缴形式设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债权人难以确定;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因此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地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

3. 公司法新改是什么,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修改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至少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创新力。
(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万元、1亿元甚至更大资本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对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这次新修改的《公司法》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不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消。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被修订。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通过本次修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设立,年检等将会变得更为便捷,三部外资企业法废除亦指日可待。
《公司法》修改在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关于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可能继续存在
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相关立法中,相关部门会不会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中继续设置或者抬高实缴资本或者最低限额的门槛,如在银行、保险、融资、担保、信贷、典当等行业,这无疑还需要有一套制约机制。按照以往和现行实际,估计立法机关和政府不会放手,行政干预还会继续存在。
(二)对公司经营运作产生诸多影响
债权人难以确定公司实有资产,交易会更加谨慎。由于可以认缴形式设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债权人难以确定;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因此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地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

公司法新改是什么,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4. 公司法最新修订后有了哪些变化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一、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5. 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将 公司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具体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由法律为您整理介绍。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变化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 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认缴出资额、 公司实收资本 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6.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

新 公司法 修改内容: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 法规 以及国务院决定对 公司注册资本 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 公司章程 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 公司设立 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7. 新修改的公司法有什么好处

首先,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新公司与旧公司法相对比,共有12处修改,其中最显著的就是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二,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删去“实收资本”一项,意味着我国公司设立的资本登记从实缴制(不仅规定“资金”必须通过验资而确保资金“到位”,而且规定了最低的注册资本金额(如旧合同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最低3万元)转换为认缴制(以发起股东承诺的出资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这极大的缓解了设立企业时资金紧张的对企业主的压力。
 
第三,因为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相应的,新公司法第删去了旧公司法第二十九条,即验资环节。取消验资环节一是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节约了时间。二也免去了企业主的验资成本,使公司的登记设立中除了登记费用以外,几乎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第四,因为不设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一并删除了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规定。这无疑是鼓励企业主加大实物、土地使用权乃至知识产权方面的非货币出资,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出资将对塑造新型高科技企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看得出是国家在法律层面为推动市场繁荣、鼓励自主创业、缓解就业压力注入了新的活力,是自1993年公司法通过后政府管制最为宽松的版本。

新修改的公司法有什么好处

8. 我国的公司法做了哪些修改?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 鼓励投资,方便公司设立;
 1、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并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
 2、 扩大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3、 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 
(二) 进一步落实公司的自治理念,健全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1、 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2、 股东一致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优先。 
 3、 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4、 放开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5、 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6、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疑义,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 进一步建立公司制度,健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1、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 完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