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人股权抵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2024-05-12

1. 以私人股权抵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私人股权抵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2. 用股权抵销债务,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税

首先你要明确,这个权责的债务人是谁?是股东本人,还是你公司。

如果债务人是股东本人,属于股东个人用股权抵自己的债权,对其转让的50%的股权征个人所得税,按这50%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减去其持股成本和转让中的相关费用,按20%征,由新股东代扣。所有这一切与你公司无关。

如果债务人是你公司,则应该处理为公司的“债转股”,这样不用交税,去工商走债转股的变更手续,增加注册资本,老股东的股份从90%稀释到45%,不交税。

3. 以私人股权抵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您好,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规定,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摘要】
以私人股权抵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提问】
您好【回答】
百度律师为您服务【回答】
您好,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规定,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回答】
私人股权抵债需要交税吗
【提问】
您好,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规定,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回答】
协议约定时间是什么意思呀【提问】
您好,是合同有效期的约定。合同有生效的一天,自然就有失效的一天,如果合同里约定了生效与失效的日期,那当然就以合同里约定的为准。【回答】
现在公司没有上市,预计上市时间为2025年,那么现在书面约定上市后转让,那么到时是需要缴纳税务吗?【提问】
您好,这是需要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分别为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回答】

以私人股权抵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4. 股东如何以股权抵偿个人债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欠下债务要执行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用转让股权的价款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的债务要由股东来还吗
(一)正常情况下的答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二)特殊情况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5. 【公司注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例分析(一)承担债务例1:A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某出资1000万元。2015年8月,李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总价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某须承担A公司的一项债务800万元(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时李某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对于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当按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李某偿还公司负债后的实际所得应为1200万元(2000-800),应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1200×20%)。李某代为承担A公司的债务会导致A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A公司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贷:实收资本——李某800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1800万元(1000+800),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200万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担A公司指定债务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账务处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担800万元负债,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是2200万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万元即可获取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例也可转换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万元给A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800贷:其他应付款——王某800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贷:银行存款800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200万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外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二)承担债权例2:接上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可获得A公司的一项债权800万元(应收乙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对李某取得的A公司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李某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资。账务处理如下:1.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800贷:应付股利——李某800借:应付股利——李某8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李某因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红8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李某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400+160)。2.收回投资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8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万元(3000-200),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缴个人所得税与第一种账务处理相同。注意事项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公司注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6. 【工商注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例分析(一)承担债务例1:A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某出资1000万元。2015年8月,李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总价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某须承担A公司的一项债务800万元(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时李某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对于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当按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李某偿还公司负债后的实际所得应为1200万元(2000-800),应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1200×20%)。李某代为承担A公司的债务会导致A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A公司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贷:实收资本——李某800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1800万元(1000+800),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200万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担A公司指定债务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账务处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担800万元负债,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是2200万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万元即可获取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例也可转换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万元给A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800贷:其他应付款——王某800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贷:银行存款800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200万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外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二)承担债权例2:接上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可获得A公司的一项债权800万元(应收乙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对李某取得的A公司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李某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资。账务处理如下:1.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800贷:应付股利——李某800借:应付股利——李某8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李某因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红8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李某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400+160)。2.收回投资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8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万元(3000-200),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缴个人所得税与第一种账务处理相同。注意事项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7. 【注册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例分析(一)承担债务例1:A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某出资1000万元。2015年8月,李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总价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某须承担A公司的一项债务800万元(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时李某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对于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当按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李某偿还公司负债后的实际所得应为1200万元(2000-800),应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1200×20%)。李某代为承担A公司的债务会导致A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A公司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贷:实收资本——李某800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1800万元(1000+800),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200万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担A公司指定债务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账务处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担800万元负债,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是2200万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万元即可获取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例也可转换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万元给A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800贷:其他应付款——王某800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贷:银行存款800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200万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外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二)承担债权例2:接上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可获得A公司的一项债权800万元(应收乙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对李某取得的A公司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李某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资。账务处理如下:1.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800贷:应付股利——李某800借:应付股利——李某8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李某因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红8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李某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400+160)。2.收回投资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8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万元(3000-200),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缴个人所得税与第一种账务处理相同。注意事项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注册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8. 【财务管理】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适用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例分析(一)承担债务例1:A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某出资1000万元。2015年8月,李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转让总价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某须承担A公司的一项债务800万元(应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时李某持有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对于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当按个人的实际所得征税,李某偿还公司负债后的实际所得应为1200万元(2000-800),应缴个人所得税240万元(1200×20%)。李某代为承担A公司的债务会导致A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A公司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贷:实收资本——李某800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1800万元(1000+800),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1200万元(3000-1800)。需要注意的是,李某承担A公司指定债务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账务处理可回避因接受捐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另外,如果李某不承担800万元负债,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当是2200万元(3000-800),王某只需付出2200万元即可获取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本例也可转换为以下交易:王某先借800万元给A公司偿还甲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800贷:其他应付款——王某800借:应付账款——甲公司800贷:银行存款800李某的股权转让所得仍为1200万元(2200-1000)。王某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外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二)承担债权例2:接上例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李某可获得A公司的一项债权800万元(应收乙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对李某取得的A公司债权可视为A公司对李某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某收回部分投资。账务处理如下:1.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800贷:应付股利——李某800借:应付股利——李某8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李某因转让股权实际取得的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应缴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某取得分红80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60万元(800×20%)。李某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400+160)。2.收回投资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8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800李某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所得为2800万元(3000-200),应缴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缴个人所得税与第一种账务处理相同。注意事项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规定,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一);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二)。在适用上述计算公式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公式中的债权、债务都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隐含债权(取得账面未反映的债权,或者取得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二是公式一的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用于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二中“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同样应改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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