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为

2024-05-21

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为

医保卡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当我们需要进行治疗或者购买药品的时候。那么你知道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什么吗?小编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这三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想了解更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什么的知识,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什么      (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      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肿瘤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      2、促白细胞生成药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      3、抗感染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共50种药品。      (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      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床位费      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      (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      (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一)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      1、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14000元、双腔的每套18000元、临时的每套60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7000元、机械膜每套80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668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45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5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3300元;      5、安装其它的体内人工器官最高支付费用标准为18000元;      以上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纳入支付范围和费用标准如下:      1、支付范围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中的第三条执行;      2、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      (三)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材料      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使用,按市卫生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京卫公[1998]14号)文件第一至六条执行。      因病情需要,使用上述文件第二条(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发[2000]106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      1、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及磁共振成像,按市卫生局《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技术及磁共振成像规范》(京卫公字[1996]9号)文件执行;      2、高压氧治疗,按市卫生局《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京卫公字[1996]7号)文件执行;      3、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的附件《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的第二条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应该对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在我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站进行法律咨询,我们将有律师给你提供专业的意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为

2. 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得有哪些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统筹支付范围外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无正当理由 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二)未经参保人或者家属同意,使用统筹支付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统筹支付范围外医疗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三)将应当由社会 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个人负担;(四)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提供结算单据;(六)采取挂床住院、叠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七)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手段将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八)擅自将社会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或者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交由无相关社会医疗保险资质的机构、人员办理;(九)超出本机构定点服务范围提供医疗保险服务,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十)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账目、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凭证等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十一)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十二)违反药品或者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十三)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的医药服务范围有哪些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的医药服务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限定:一是在指定的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二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三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四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对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的医药服务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限定:一是在指定的可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和购药;二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三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四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对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参保职工如何就医?如何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第三,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即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或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举例说明:某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看了一次门诊,发生医疗费用200元;两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分别为20000元和10000元,其中两次住院分别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等费用2000元和1000元;当地统账支付范围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为800元,第二次为500元,统筹支付范围费用的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那么,这些医疗费用该怎样支付呢?
(1)门诊的医疗费用将直接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该职工个人账户有500元,则支付200元,尚有300元结余。
(2)对第一次住院费用的2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2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800元,对剩余部分的17200元医疗费用,将由统筹基金支付15480元。
(3)对第二次住院费用的10000元,需要先扣除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1000元,再扣除起付标准500元,对剩余部分的8500元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7650元,但由于第一次住院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15480元,而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因此,对第二次住院费用也只能由统筹基金支付4520元。
从该职工全年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看,总共花费医药费30200元,统筹基金支付了20000元,个人账户可支付500元,个人需要负担97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的医药服务范围有哪些规定?

4. 医疗保险;单位支付的资金,个人是否可用与购买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
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药品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在药品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
例如,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
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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