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2024-05-12

1.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1、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
  2、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2. 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答案】B 【解析】(1)选项A: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选项C: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3)选项D: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属于法定障碍。

满意请采纳

3.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4. 证券交易的一般法律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3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5. 有关证券的法律

   
  更新1:  1. 虽然双方无任何合约,但如果股评人是证监会持牌人,是专业人士,他(她)对自己所说所写要负责任吗? 2. 如果听众或观众因听信了股评人的话入市做买卖而导致损失,可以追讨股评人赔偿损失吗?
 , 更新2:  3. 如果我无理解错的话,答者的意思是:类似的实例,如果当事人无任何有效的合约,无任何证据,股评人虽然犯法,但都可以随意吹水,大众是无可奈何的。对吗?
 ,很难告      1.马经的评估是否准确,但不能告,除非专业责任赔偿      所谓专业责任 有分法律及行业内的批评    1.会计师 或考试评核的专业责任 (会计会    2.银行的专业责任 (银监)    3.股评人是没有责任的      a双方没有 offer ,没有代价形成的合约    b双方判断的合约,如我们都知股评人是没有专业资格的      所以不能以此作为合约上的赔偿条件,因为专业资格受保障,所以才吃香.      2010-07-13 22:52:47 补充:    双方都犯法, 以不诚实手法作出虚假陈述      如果他说的是失实陈述,是可以是赔偿的,但必须有一份合约支持,我指我和股评人之间的清楚合约没有厘定,专业责任赔不成立,这是邀约,如百佳说我的价格天下无敌,如发现,我以双倍赔,这不是一份完整合约,但如果有一份清楚讯息,我们设立一个基金,根据各种清楚条文,然后赔偿,即使是口头的或广告,而明确,我们可以尝试把他订为合约,只要受合约约束,便有机会赔了,因为连合约都冇,点赔      2010-07-13 22:55:59 补充:    如 a 君 杀了人,我们是照合约(赔),因为我们一出生便和 *** 签份原约,所谓法律就是,然后我们根据法律本身问题,列作侵权行为,但如果你在外地或公海杀人,我们就需要另立合约,中国香港 *** 未入管到,因为 没有 合约支持,私底下的约不能大过原约的。      2010-07-14 10:01:42 补充:    虽然双方无任何合约,但如果股评人是证监会持牌人,是专业人士      他不是专业人士,专业人士要有专业资格,如考试,受中国香港 *** 的试约束。    证监持牌人非专业,而且证监有没有rule 或law 约束﹐还有你们的合约没有代价支付,即使他被证监钉牌,你也不可以赔偿,因为没有 约束的合约支付你的赔偿金      2010-07-20 23:31:47 补充:    我再重新股评人是没有犯法的,我都话要有合约 合约呀 你明不明什魔么是合约的约束,吾好话佢犯法,犯法讲证明,如果有一定告得入。      2010-07-20 23:38:09 补充:    但都可以随意吹水,大众是无可奈何的      吹水是不构成犯法的,你在条街行,可以造成游荡罪,但如在某一点徘徊,对某些人构成威胁,如果你只是在条街行,没有对人造成影响,不是犯法,大众当然无可奈何,不过你可以用所谓大众一齐打佢,构成伤人罪,但只要没有证据,佢一样可以,我有一位同学系黑社会︳有一天返工被客 xxy,结果佢用麻包袋,call 朋友打佢,结果又系咁,犯法,当然,但我首先讲,佢没有犯法,你可以试用其他途径,      我以上声名 就犯法      因为在公众地方教人犯法或 私人也不可,所以 你吾好做,否则我有事,点极都吾明      2010-07-20 23:41:30 补充:    我知道有人犯法,但不报,其实又系有法可依      你要明 世界有一些法律用途不大,有一些用途冇用,但有一些没有犯法,要分的      你知吾知你隔邻被打劫,你是有责任报警,这不是见义勇为,而是市民责任,否则又犯法      你一年到晚,日日犯法啦,但任何野,都要讲根据、合约,否则点叫犯法,不过犯又点??, 

有关证券的法律

6. 证券法律业务的证券法律业务规则

根据《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规则共有以下8项:(1)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2)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3)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上述第(3)项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律师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上述第(3)项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5)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6)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7)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8)工作底稿由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中国证监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8. 我国有多少关于证券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