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规定

2024-05-13

1. 外汇规定

法律分析: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规定

2. 国内往国外汇款有什么规定


3. 国外汇入汇款的规定

1、平安银行借记卡可以接收境外汇款,针对不同的人群相关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①  境外个人:接收境外汇款可直接入账;
②境内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可直接入账或办理托收入账;接收外汇转账,单笔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办理申报。您可以登录口袋银行-首页–更多–跨境金融–收款贴士,将自动生成的收款贴士转发给汇款人,汇款人便可带上它到银行轻松办理汇款,无需再自己记住收款账号、客户英文名、SWIFT码等复杂信息。 
2、对于国外的汇出方账户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需联系转出方咨询。
应答时间:2021-08-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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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汇入汇款的规定

4. 境内外币划转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5. 境内外币划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法律依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境内外币划转规定

6. 境内外币划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1      第六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凭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凭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中未按照本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7. 国外汇入汇款的规定

如在汇入行开有帐户,银行将汇入的款项直接记入帐户;如果在汇入行没有开立帐户,银行将以合理的方式办理转汇。
国外汇入汇款分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电汇速度快;信汇费用省;票汇可以自带,具有可转让性,比较方便灵活。
退汇
(一)解付行可根据收款人、转汇行、汇出行的要求,将尚未解付的款项退回转汇行。
(二)解付行收到的转汇款如不属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可直接退划转汇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退划原因。
(三)汇入行在向国外办理退汇时,应在查明汇入款头寸确已收妥后再办理退汇手续。

扩展资料(一)转汇款业务的查询工作各行应各负其责。汇入行做为国外汇入汇款第一站,应负责做好对外查询查复工作。中转行及解付行应做好本行业务范围内的查询查复工作。
(二)查询应以有查必复,及时答复,先内后外、先急后缓为原则。电报查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信函查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查询函电必须引用自己和对方的业务编号及联系人,以避免人为无投的发生。
(三)解付行对转汇行转来的汇款如遇内容不详无法解付时,应主动向转汇行或汇款行查询,不得随意退划。对不经查询即办理退划而产生的后果,由退划行承担。经过查询仍无法解付的款项暂放入过渡科目,一年后按财会部有关规定转入久悬未决定专户保管。
(四)遇有业务需要,可要求国外汇款行提供某笔汇款的付款指示副本或可查汇款的抬头行等内容。为避免重复付款,各行对凭查询解付的汇款应慎重处理,如发生某行已凭原始付款指示解付,而另一行则凭查询的信息解付,由此造成的重复付款错误,应由凭查询办理解付的行负责纠正。
(五)转汇行凭副本转汇的款项应注明“避免重复,保留追索权”字样。解付行收到转汇行凭副本转汇的款项,应在收款人保证在银行追索时退回全部款项情况下办理解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外汇入汇款

国外汇入汇款的规定

8. 国内往国外汇款有什么规定

以个人外汇为例。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扩展资料:
经常项目。如果是境内个人,把外汇资金汇往境外,凡是从本人储蓄账户内的现汇汇出的,每人每天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真实性凭证去办理。
凡是用现钞汇出的,则每人每天是1万美元的限额。超过上述金额的,要凭真实性凭证、海关进境行李物品申报单、或者本人原来存款银行的提钞小票来办理。境外个人汇出汇款,现汇汇出没有限额规定,带着身份证件直接办理就行;如果是现钞汇出,和上面说过的境内个人标准是相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