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小学医保住院

2024-04-28

1. 上海中小学医保住院

上海医疗保险办理指南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报销范围1在职员工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在职职工住院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2退休人员3非在职退休人员4大学生更详细资讯:2016上海最新医保政策上海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范围大全不予报销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报销条件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3、资料完备报销材料门急诊医疗费报销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留院观察费用报销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报销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报销地点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3059号电话:(021)50353961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闵行区水清路530-546号(近报春...电话:(021)54135063长宁医保中心地址:长宁区武夷路702号电话:021-52065400徐汇区医保事务中心地址:南宁路99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地址:浦东新区洪山路168号(近浦东南路)电话:021-50567061电话:021-64164870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华隆大厦1楼(近四川中路)电话:021-63215132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大渡河路1711号电话:021-52804754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赤峰路352-356号电话:021-55888140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杨浦区兰州路1118号电话:021-65890960上海市医保中心地址:康定路805-807电话:021-625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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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小学医保住院

2. 上海学生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上海医疗保险办理指南报销比例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报销范围1在职员工在职职工每个月工资的2%(单位11%)缴纳医保。看门急诊时,需要先用掉当年医疗保险计入的金额,用掉后进入自负段,自负金额为1500元。在职职工住院如需住院治疗,只要交了医疗保险,大部分医药费可以由医疗保险承担。首先自负1500元的起付线费用,超过起付线的费用可以由医疗保险按比例报销。如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还可以由附加基金按比例支付。2退休人员3非在职退休人员4大学生更详细资讯:2016上海最新医保政策上海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范围大全不予报销的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报销条件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2、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3、资料完备报销材料门急诊医疗费报销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留院观察费用报销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报销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报销地点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3059号电话:(021)50353961闵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闵行区水清路530-546号(近报春...电话:(021)54135063长宁医保中心地址:长宁区武夷路702号电话:021-52065400徐汇区医保事务中心地址:南宁路99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分中心地址:浦东新区洪山路168号(近浦东南路)电话:021-50567061电话:021-64164870上海市黄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黄浦区南苏州路343号华隆大厦1楼(近四川中路)电话:021-63215132普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大渡河路1711号电话:021-52804754虹口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赤峰路352-356号电话:021-55888140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杨浦区兰州路1118号电话:021-65890960上海市医保中心地址:康定路805-807电话:021-625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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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中小学医保缴费时间

上海少儿医保缴费时间是11月14日至12月25日。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商业医疗保险可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      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      赔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上海中小学医保缴费时间

4. 上海中小学生医保缴费时间

2022学年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缴费将于9月1日开启,具体参保范围,条件缴费方式公布。 2022学年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缴费工作安排      一、参保范围与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儿童)。      (二)本市户籍的学龄前未入托入园儿童(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下称“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指200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未入学残障少儿与辍学学生(包括积分达标人员子女)。      (四)本市户籍的20周岁以下(指2002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第1年复读的高中复读生(包括积分达标人员子女),并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五)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已参加2022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在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国外就读的学生。      (六)本市户籍人员的0-5周岁(指2016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未入托入园、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已参加2022年度居保的子女。      (七)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下属农场(白茅岭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农场、川东农场、海丰农场、黄山茶林场),宝武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具有上海户籍,在当地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与长期在当地居住的18周岁以下散居少儿。      (八)在沪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就读的学生。      (九)以下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1.已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人员。      2.上文“参保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二、收费标准、时间及方式      (一)收费标准      分两个年龄段:0-5周岁每人每学年150元,6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学年130元。      (二)缴费时间      1.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续保人员,可申请补缴参保,按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互助基金待遇。      2.学年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缴费时间:      (1)符合参保范围第(二)、(六)条的新生儿,即具有本市户籍、或为积分达标人员子女、或为本市户籍人员已缴费参加当年度本市居保的非沪籍子女,在出生后的两个月内参保,按年度标准缴费,逾期不可补办。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2)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新办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下称“积分通知书”)的少儿,可在迁入户籍、积分通知书出具的一个月内办理参加互助基金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逾期不可补办。参保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三)收缴方式      1.线下缴费流程不变。即:      (1)在校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学校、幼儿园组织志愿者统一办理手续,出具缴费凭证、发放医疗证,并登记造册,收到的现金直接解款至区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基金办”)账户。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和信息采集的基础上,由学生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      (2)未入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须持本市户口簿(或积分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称“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人户分离的未入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可以在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3)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障少年儿童、辍学学生,须持本市户口簿(或积分通知书)、残疾证或辍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4)在本市各类中等学校举办的高复班就读的学生,参照第1条的办法参保;在大学、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复班中就读的复读生,须持本市户口簿(或积分通知书)、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5)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含港澳台地区)、国外就读的学生,须持本市户口簿、2022年度居保参保凭证和所在学校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6)本市户籍人员的0-5周岁未入托入园的非沪籍子女,须持父亲(或母亲)的本市户口簿、本人的户口簿(或港澳台通行证等身份证明)、2022年度居保参保凭证,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      (7)学年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新生儿除外),须经所属区基金办进行资格审核,并在“上海市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参保缴费系统”(下称“参保系统”)登记后方可缴费。      (8)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孤儿的缴费办法不变,按《关于下发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孤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缴费以及就医规定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11〕36号)执行。      2.线上缴费方式      (1)合作银行缴费      缴费渠道:建设银行。      适用范围:幼托机构和各类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方式,区基金办做好辖区内学校与银行间的协调指导。      (2)“一网通办”缴费      事项上线时间、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我办另行通知。      (四)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资助人员减免办法      1.根据《关于资助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2019〕75号)规定,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参加互助基金时,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证明”直接免缴基金参保费用。      2.根据《关于资助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8号)规定,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互助基金时,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凭证”直接免缴基金参保费用。      (五)参保人员信息上报工作      1.参保人员信息统一在参保系统登记或上传,请各区基金办及时对学校、收费医院上报的参保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方能享受报销待遇。      2.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各学校、收费医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缴)费工作,及时在参保系统登记参保人员信息,并把缴费名册和参保情况汇总表上报所属区基金办。各学校、收费医院在上报参保缴费名册和报表前须仔细核对,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实际参保人信息与登记人员信息一致、上报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一致。区基金办应及时对辖区内学校和收费医院填报的表格、数据进行复核,在10月31日前,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的核报工作,并将收费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基金办。      3.学年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补缴参保人员的缴费名册和参加情况汇总表,由各收费医院按月上报给区基金办,区基金办复核汇总后上报市基金办。      (六)参保资金上缴      1.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区基金办应于本区收费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即最晚不迟于11月21日,将收缴资金统一汇入市基金办指定的银行帐户。      2.学年中途新增收费。各收费医院按月上缴区基金办;区基金办每半学年上缴一次,即分别于2023年3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汇入市基金办指定帐户。      三、重复缴费的退费      如发生参保人在收费医院、幼托机构重复缴费的情况,退费单位与核准操作方式不变,由家长携带缴费凭证和医疗证原件,到所属区基金办申请,区基金办核实后通过参保系统向市基金办申报,市基金办核准后按实划款,由区基金办将重复参保的费用退给家长。      四、医疗证发放和补证      (一)医疗证发放。各区基金办应做好医疗证下发的编号登记工作,发放的医疗证数须与实际参保人数一致。      医疗证作为基金基本政策告知和结算凭证,各学校和收费医院必须按要求逐一填写医疗证“基本信息”页的相关内容,并加盖经办单位印章后,发放到每个参保者手中。      医疗证“基本信息”页上有三个方框,分别为少儿基金、居保2022、居保2023,请根据少儿参保情况,在相应的框内参保的打“√”,未参保的打“×”。      (二)补证。医疗证遗失,需办理补证手续。参保者凭身份证明,到所属区基金办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10元(享受个人缴费政府资助人员可免交补证费)。补证后继续享受基金待遇。      五、转学与户籍迁移管理      (一)转学管理。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就读儿童)在本市范围内学年中途转学,可持本人2022学年医疗证、转入学校入学证明,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      (二)户籍迁移管理。学年中途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在校学生凭户口簿到经办单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户籍地址变更手续。散居少儿凭户口簿,到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户籍地址变更,如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互助基金的,需同时办理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原为人户分离,在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转移登记所在地的收费医院办理缴费手续的,无需换证。      (三)在外省市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人员转学、户籍迁移管理。指参保范围第(七)条所涉及人员,在学年中途转学至本市学校就读或户籍迁移至本市并常住的,凭当地经办部门证明、2022学年医疗证、户口簿、在校学生同时提供转入学校证明,到转入学校(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区基金办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加盖“换证”章。换证后按本市住院医疗规定执行。      换发的医疗证须由人员信息变更后的经办单位盖章后生效。      六、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待遇中止      (一)学年中途转学至外省市就读的学生,自办妥转学手续之日起中止。      (二)学年中途加入职保的人员,自职保生效之日起中止。      七、收缴费信息报告管理      请各区基金办于每天下班前登录参保系统,核对当天各收费医院和学校的参保缴费情况,并督促各收费单位及时完成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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