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怎样申请?

2024-05-20

1.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怎样申请?

【事项名称】
申请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
【设定依据】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7〕99号)
【申请条件】
(一)申请日常经费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2.申请资助年度有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进站从事研究工作。
招收国外留学或外籍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在职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兼职青年英才,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应为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申请项目应为本人承担,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3.申请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后(青年英才)研究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1.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项目资助。
2.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3.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4.进站时间满18个月的。
(四)申请国际交流培养资助派出项目的应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在站期间或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3.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与我市重点学科、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4.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接收国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5.国(境)外拟接收单位一般应为国际一流的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并获得正式邀请。
6.须经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在职人员(含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还须征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7.此前未获得过“香江学者”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中德博士后交流计划等资助。
(五)申请国际交流培养资助引进项目的应为外籍、港澳台地区已进入博士后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2.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3.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与我市重点学科、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4.具有良好的中文听、说、读、写能力。
【办理材料】
《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申请人情况一览表》、《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申报表》、《北京市博士后国际交流培养资助派出项目申报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10层(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办理时间】
每年开展一次,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联系电话】
89151235
【办事流程】
1.日常经费资助由流动站、工作站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2.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3.国际交流培养资助由博士后本人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以上内容来自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1) 
引用资料
申请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怎样申请?

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资助实施细节

第一条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面上资助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经费或补充经费。根据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择优分等级资助。第三条 资助比例为每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资助等级分两档,一等资助5万元,二等资助3万元。第四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面上资助十一五规划,制定年度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根据当年博士后进站的总人数,按照达到资助三分之一比例的要求,确定全年资助人数。根据基金资助经费年度预算总额和全年受资助的人数,分配一等和二等的资助人数,在通常情况下,一等资助人数占资助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六条 根据全年进站总人数和资助计划,安排每批的资助人数和资助等次的人数。第七条 面上资助一年评审两次,分别在三月和八月份开始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基金会通知为准。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凡符合《规定》中要求的条件和范围的,可提出资助申请,并按照基金会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前沿性,具有较高的科学和应用价值。第九条 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认真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后提交设站单位,并下载打印一式3份报送设站单位审核。填写内容要真实,申报的项目创新点要突出,并将一些重要的成果或奖励(复印件)附后。第十条 凡申报项目内容属涉密的,须在涉密栏目内标注.属学科交叉的,须注明学科交叉研究所涉及的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经合作导师和一位同行专家两人推荐。推荐人要对申请者《申请书》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知识产权问题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者申报项目在学术思想上的创新,特色,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对预期成果实现的可能性给予评价。推荐意见需专家本人签名。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申报工作,依据《规定》要求,对申请者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基金会报送纸质《申请书》一式3份,同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提交《申请书》。属于涉密的不进行网上提交,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申请书》一式8份。基金会不接受博士后个人申报。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向基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报送本单位此批申报综合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人数,申报人名单及有关说明。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设站单位的报告对申报材料进行验收登记,并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向设站单位反馈。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申请者所填学科,通过计算机按二级学科进行分组,每组一般不超过20人。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学科分组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学科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解决学科交叉研究评审中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属学科交叉的研究项目,均选择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评审.每个学科组由5名专家组成。基金会以网络或通讯方式将各组申请材料送评审专家。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依据《专家评审表》中的评审标准,对申请者申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实行百分制,按分列的项目权重评分,总分即是个人的成绩,专家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名后送基金会。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学科组汇总专家评审结果,以返回评审结果的专家打分的平均数对每一学科组申请者进行排序。第十九条 根据本期应资助人数的比例,按申报人数分配各学科组资助的名额,四舍五入取整。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中需要倾斜的,以适当增加学科组资助比例等办法给予倾斜。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对评审程序,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公示时间和评审结果公布时间。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公示7天。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发文并在中国博士后网和中国博士后杂志上公布获资助者名单,按规定拨付资助金。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获资助者颁发资助证书。获资助者的《申请书》1份基金会存档,2份返设站单位。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出站时,将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项目总结报告报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将本单位获面上资助者的项目总结报告及取得的成果情况,汇总后报基金会。

3.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工作的顺利发展,加强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博士后经费是由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使用计划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定,由管委会办公室具体管理使用。管委会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条 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管理工作活动经费等项开支。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二章 经费来源第五条 根据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已拨款二千万元人民币(内含二百万美元的外汇),用来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委会办公室已将此款存入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并以每年的利息作为当年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金额和博士后工作的活动经费。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每年在站实际人数和新招收的计划人数,按规定标准划拨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第七条 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及各级政府的资助。第八条 随着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国家另拨的其他各项专款等。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 博士后和日常经费系博士后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从博士后批准正式进站的当月起按年度划拨给建站单位,直至二年期满或博士后出站时为止。各建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改据送管委会办公室。第十条 博干后日常经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一万二千元,在近两年内(从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对东北地区(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西北地区(西安、兰州)、西南地区(成都、贵阳)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一万五千元。第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补助研究工作的经费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由建站单位根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掌握使用,博士后本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向建站单位提出使用意见。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费用等。可以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具体审批手续按各建站单位财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用于生活福利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由建站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工资(含工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以及按规定享受与建站单位正式职工同等的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等福利待遇。
  1.工资:在第一站工作期间暂按工资改革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资的最低标准发给,并发给工龄津贴;
  2.奖金:按建站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标准发给;
  3.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一百元,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公寓的房租。第十三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各建站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要求于每年一月上旬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支出明细表(表式见附件一),待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后划拨下一年度的经费。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或因故提前离站,建站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经费使用情况报管委会办公室,提前离站的应将剩余的经费退回。第四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除按《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暂行条例》(附件二)执行外,补充规定如下:
  1.博士后基金资助金额按条例规定分为两个等级,如有特殊需要者,资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A等资助的百分之五十。
  2.资助金的外汇金额,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在使用时,须由资助金获得者提出使用计划,并办妥有关手续,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再发给本人使用。外汇使用者应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结算,并将剩余外汇退回,以便今后继续使用。
  3.资助金的外汇部分在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固定工作后可保留使用权一年。第五章 博士后专用公寓的收费及管理第十六条 由管委会根据国家计委划拨的基建经费在北京、上海、天津、长春集中投资兴建的博士后专用公寓,每套住房收费标准为五十至六十元。其它地区,博士年住房由建站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博士后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