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的缺点

2024-05-20

1.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的缺点

少数股东权牺牲了制度本身的利益。少数股东权不符合 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目的。少数股东权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利滥用。少数股东权并不意味着原告是最佳的代表者。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行使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既可是自己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也可是其所持股份合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数名股东。虽然少数股东权在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减少不当诉讼的提起可能性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原告股东的代表性,但是,利用持股比例限制提诉股东的资格,必然会使股东代表诉讼的经营监督机能大打折扣。既然我国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为了强化股东的经营监督,抑制违法行为,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就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少数股东权所存在的缺陷。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