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生育险报销标准

2024-05-20

1. 江门生育险报销标准

:(一)生育医疗待遇   支付项目   (1)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 医疗费用 ,符合 生育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女职工 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 工资 (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 身份证 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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