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24-05-11

1.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服务于文化事业的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不含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著及出版物)和在文化科技管理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部门或单位,包括:

  (一)应用于文化事业并促进其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新成果;

  (三)在科技信息、技术标准及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

  (四)促进文化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对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

  (六)在科技管理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部门或单位。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文化事业诸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是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有充分论据,经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效果的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文化科技成果工作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和文化科技发展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第四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千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三等奖等级);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三等奖等级)。第五条 评奖标准:

  (一)一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二)二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

  (三)三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

  (四)四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本省或部分单位推广应用的;

  (五)获得科技管理奖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科技管理工作历史,能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科委和文化部各项科技管理法规并制定、实施本地区本单位科技管理规定,在科技计划、成果管理(鉴定、奖励、申报、推广)及组织制订技术标准、开展科技信息研究等诸项工作中实施科学及规范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

  (六)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应是推广、转让、应用成果范围达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十个单位以上,并在技术培训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六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登记入档等日常工作。评审组中各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定三、四等奖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科技管理评审组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科技管理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一、二等奖和科技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核准三、四等奖项目。第七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凡报奖项目,均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文化部各主管业务司局先行评审,凡评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研究单位联合申报,其他研究单位不得单独申报;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不属于文化系统,文化部门不予受理;

  (四)受文化部门委托研制并组织鉴定、由非文化系统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必须出具委托任务书(项目合同书),以资证明。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设立奖项

 “群星奖”是文化部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而设立的全国群众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目前分为两个子项,一个是专业领域的“文华奖”,另一个就是群众文化艺术领域的“群星奖”。取名为“群星奖”是取群众文化艺术“群星璀璨、异彩纷呈”之意。这个奖项自1991年正式设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广大业余文艺爱好者和群众文化工作者为主要评奖对象和服务对象,多年来,从评奖周期、奖项设置到评奖机制、组织方式都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在评奖周期方面,1991年至2002年期间,“群星奖”每年举办一届,共举办了12届。从2004年第十三届开始,“群星奖”并入第七届中国艺术节,成为中国艺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期也调整为每三年举办一届。目前“群星奖”已经举办了第十六届。在奖项设置方面,“群星奖”的奖项设置几经改革,目前包括:作品类“群星奖”,项目类“群星奖”和“群文之星”。其中作品类“群星奖”包含了音乐、舞蹈、戏剧、曲艺4个舞台艺术门类。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政府最高奖,设立于1991年,最初为一年一届,1998年起改为两年一届,2004年第11届文华奖起改为三年一届,与“中国艺术节奖”两奖合一,放在艺术节上评选。多年来,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对于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艺术院团凝聚力,促进全国艺术创作,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设立奖项

 “群星奖”是文化部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而设立的全国群众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目前分为两个子项,一个是专业领域的“文华奖”,另一个就是群众文化艺术领域的“群星奖”。取名为“群星奖”是取群众文化艺术“群星璀璨、异彩纷呈”之意。这个奖项自1991年正式设立以来,始终坚持以广大业余文艺爱好者和群众文化工作者为主要评奖对象和服务对象,多年来,从评奖周期、奖项设置到评奖机制、组织方式都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在评奖周期方面,1991年至2002年期间,“群星奖”每年举办一届,共举办了12届。从2004年第十三届开始,“群星奖”并入第七届中国艺术节,成为中国艺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期也调整为每三年举办一届。目前“群星奖”已经举办了第十六届。在奖项设置方面,“群星奖”的奖项设置几经改革,目前包括:作品类“群星奖”,项目类“群星奖”和“群文之星”。其中作品类“群星奖”包含了音乐、舞蹈、戏剧、曲艺4个舞台艺术门类。 文华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办的专业舞台艺术政府最高奖,设立于1991年,最初为一年一届,1998年起改为两年一届,2004年第11届文华奖起改为三年一届,与“中国艺术节奖”两奖合一,放在艺术节上评选。多年来,文华奖评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对于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增强艺术院团凝聚力,促进全国艺术创作,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设立奖项

4. 2004年3月29日,文化部发布了《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办法》规定,文化部设立“创新奖”,授予那些

    (1)文化部设立“创新奖”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①文化发展的实质就在于创新,没有创新,文化就会萎缩,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②文化创新可以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文化创新可以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③文化创新,是一个民族永葆生命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5. 文化部保留的15个全国奖项分别是哪些?

 文化部对文艺评奖进一步压缩调整,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项目仅保留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1项,评奖数量大幅度压缩,压缩比例89%。同时,文化部取消了所属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比赛和展演中的评奖活动。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举办的节庆活动中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仅保留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1项,压缩取消了5项;对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节庆活动中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仅保留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节(河北)、中国国际马戏节(广东)2项,压缩取消了4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群众评价、专家评议与上座率、收听收视率等有机统一起来,要求按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标准评价作品,按照德艺双馨的标准评价人才。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均为两年评一次,奖项和名额都大幅压缩。
  中国文联对已经启动和即将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进行大幅压缩调整——中国文联全国性文艺评奖总数做大幅度压缩,压缩比例78%,子项数总数做大幅度压缩,压缩比例71%,三级分项全部取消,取消了其他节庆中的全国性文艺评奖。
  目前,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和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经过认真调整、改进,评奖过程、程序、规则等均已初步规范和完善。
  具体奖项调整是: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和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都分别明确为每四年评选一次。其中,茅盾文学奖评选对象为长篇小说,每届获奖作品不多于五部;鲁迅文学奖子项确定为7个,每个子项获奖数不多于5部。

文化部保留的15个全国奖项分别是哪些?

6.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服务于文化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创作的科普作品,文化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第三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文化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部级和厅(局)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与文化艺术事业诸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具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文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和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普作品。第五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万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陆仟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仟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普作品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第六条 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文化科技进步项目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先进评审,获奖后方能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会同其他研究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程序同前款。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年限,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予以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即行颁奖。第九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获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获奖的文化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奖励证书和奖状。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限于文化系统自然科学范畴,包括:1、应用于文化系统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新成果;3、在科技管理、情报、标准及成果推广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项目;4、在对引进设备和技术中消化、吸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文化事业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在科学技术水平上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是有很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2、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一定要有充分的论据,并经实际应用证明是有显著效果的。
  3、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很大成绩的。
  4、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很大成绩,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
  5、在制定科技标准及情报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第四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壹千元。第五条 评审标准:
  1、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一等科技进步奖;
  2、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二等科技进步奖;
  3、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4、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在本省或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四等奖。第六条 设立文化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登记等日常工作。各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定三、四等奖项目,并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四等奖项目和评定科技管理、成果推广等项目。第七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及要求:
  1、凡申报的项目,均由文化部主管业务局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先行评审,凡评上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2、文化系统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要研究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其他研究单位不得单独上报;
  3、文化系统和其他系统共同研制的项目,如第一研究单位不属于文化系统,则按第一研究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文化部门不予受理;
  4、受文化部门委托的或由文化部门组织鉴定的非文化系统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文化部门委托单位及负责鉴定单位评审上报。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年限评审,目前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在中国文化报上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并由文化部负责处理;如无异议,即行颁奖。第九条 对获奖项目的研究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研究人员授予奖励证书,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究人员所得奖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第十条 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文化部奖励基金中列支;地方文化厅(局)级科技奖励办法可参照文化部奖励办法自行制订,奖金由地方文化事业经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如一旦发现,要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状。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8.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更好地搞好文化部的科技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文化部自然科学范畴项目(不包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著及出版物),其中:
  1、属于应用技术方面的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具备完整材料(1、成果报告表;2、技术鉴定证书小组;3、研制报告;4、测试报告;5、使用报告)。
  2、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一年后,经过鉴定或评审的。
  3、专利申请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并实施后,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项目,应在总课题完成以后申请奖励,其中子课题完成项目不能申请奖励。第三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是稳定可靠,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第四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四等奖不超过三人。第五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认真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格式附后),字体工整,字迹清晰(装订成册),印章不得复印。第六条 文化科技奖励分为部级和厅局级。厅局级奖励办法由厅、局自行制定。第七条 负责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和文化部业务司(局),统称为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定、审查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科技委员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任期三年。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秘书一人。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目前文化部的体制,设:1、文保技术评审小组;2、舞台技术评审;3、乐器科技评审小组;4、艺术医学科技评审小组;5、美术科技评审小组;6、图书馆科技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参加评委会评审工作。第九条 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办法,每个项目确定三名主审员负责主审。评审前主审员应熟悉主审项目材料,并写出主审意见。评审时由项目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情况,并提出奖励等级。第十条 评委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超过评委应到人数一半以上(含一半),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在评奖过程中,凡评委是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当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委应到人数之内。第十二条 评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评委会报告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参加,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若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则视为自动退出评委会。第十三条 乐器科技评审组的评审项目原则上规定参加评奖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自带乐器到现场答辩;其他评审组的项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携带形象资料或实物,或请研制人员现场答辩。第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含协作单位),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状一帧;对主要研制人员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励证书一本;奖金由项目主持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于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公布之日起,超出三个月后不再受理。自收到异议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部门和文化部协商处理。如异议解决不了,该项目则暂不发奖。第十七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需向评委会交纳评审费人民币贰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