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债务人有哪些

2024-05-09

1. 汇票的债务人有哪些

法律分析: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汇票的债务人有哪些

2. 汇票的出票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国际结算》第四版,第6页,说,“跟单信用证项下汇票出票人是受益人/卖方/债权人”
而第26页,说,“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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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确实是最易糊涂的出票人签发了汇票他是要对任何一个持票人负责的,因汇票的流通性,最后向付款人提示的未必是受款人自己,那么持票人遭遇拒付就可以向其前手或直接向出票人追索的:
受款人与出票人为同一人越发普遍,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国家票据法认为正当持票人必须是在流通后才能赋于其正当的身份.所以受款人为出票人自己,然后再转让给他人,从而使该人成为正当持票人,使其利益得到更充分保护.
汇票的出具也遵循顺汇和逆汇两种方式来决定出票人的,而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通常都是使用逆汇法,即先由受益人出具汇票给付款人,再由付款人根据汇票的指示支付款项。而普通的票汇都是使用顺汇法,由付款人出具汇票,指示银行支付款项。

3. 票据债务人包括哪些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有价债券,其目的为约定出票人本人或者由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在见到该有价债券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内,向手持票据的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

票据债务人包括哪些

4. 汇票债权人债务人怎么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债权人是收款人可以持汇票向受票人要求付款,汇票的债务人是受票人。
一、汇票背书人追索中我们怎么办
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权利。
二、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日期,支票上必须予以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6)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当出票人为单位时,应当是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出票人为个人时,应当是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签章人也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商票到期不兑付起诉谁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起诉,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八条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第二十六条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5. 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有哪些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1、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2、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债务。保证人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担保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担保的,为部分保证。《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第30条、《法国票据法》第130条、《台湾票据法》第63条都规定可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若进行部分保证时,保证人对其保证的部分金额,承担保证责任。但《票据法》对是否允许部分保证,未有明确规定。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是否可以将保证人部分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3]若这种假设成立,则可认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保证,在保证人记载部分保证的情况下,作为附条件记载,不影响保证人对全部票据金额的保证责任。笔者认为,不能将保证人对部分票据金额的保证视为附条件保证,因为民法中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其自身的含义,即将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不确定的条件(包括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的成就与否,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有其情形显然不同于保证人对部分保证之约定。此其一。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得到尊重,保证人只对部分金额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对债权人仍为有利,应该予以允许。若强制部分保证的保证人仍要对票据金额的全部承担责任,对保证人未免过苛。故此,我国票据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允许保证人对全部或部分票据金额为保证。还应提起注意的是,各国对何种票据能适用保证的规定是不一样。法国、德国等国的立法中,票据保证适用于汇票、本票和支票。台湾的票据立法则规定票据保证仅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但支票又有保付制度。

属于票据债务人的有哪些

6. 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哪个

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一、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
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以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一、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3、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二、商业汇票的使用流程如下:
1、汇票的申请,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2、提示付款,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承兑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总而言之,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相对记载事项,并不导致票据的直接无效。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二、票据追索时被追索人就是出票人吗
是的。《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票据承兑法律效力
票据承兑法律效力: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7. 汇票债务人

法律分析: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法律依据:《票据法》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汇票债务人

8. 汇票债务人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汇票债务人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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