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状怎么写

2024-05-11

1. 劳动仲裁答辩状怎么写

  员工发起劳动仲裁往往属于无奈之举,通常都是和用人单位协商失败,才被迫仲裁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劳动仲裁答辩状如何写?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一般由首部、前言、主体和结尾及附项几部分组成。
  1.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2.前言部分。写明“根据某劳动仲裁委员会XX号应诉通知和提供的申诉书副本予以答辩”的说明性文字。
  3.主体。答辩书的主体,主要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逐个予以回答。在陈述事实、说明问题时,一是要针对性强,切忌离开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长篇大论,应该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议论,与案情只有一般关系的问题略写,无关的问题不写;二是可以从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出发,提出必要的反问;三是应恰当地运用逻辑推理,增强答辩的说服力;四是根据答辩的内容,附上有关证据,为劳动仲裁机关调查核实提供方便。
  4.结尾及附项。尾部分行写明“此致”“XX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字样。落款要签署答辩人姓名及时间。附项可列明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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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状怎么写

2. 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安徽AXX公司,地址:合肥XX区XX路与XX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张女士,女,汉族,XX岁,现住合肥市XX区XX小区xx室,电话: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劳动争议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张女士于2008年1月1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月工资800元。3月21日,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至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劳动争议之部分理由不实。答辩人不需要支付被答辩人各项要求。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3月份全月工资135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张女士3月份(仅工作14天)部分工资838元至今未取,答辩人同意支付838元。
 
    二、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2006年2月11日至3月20日的经济补偿金8149.47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擅自离职至今并非是答辩人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被答辩人经济补偿金8149.47元。
 
    三、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奖金提成款4833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离职前未完成其所销售房屋的交房工作,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完成个人销售房屋的交房工作,发放奖金0.02%(即:个人总销售额的0.02%)”,被答辩人不符合享受奖金提成个人总销售额的0.02%条件,答辩人无需支付。
 
    四、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的经济补偿12397.8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对其主张加班的事实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答辩人提供的《签到簿》证明被答辩人工作期间并无加班的事实。因此,答辩人无需支付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的经济补偿12397.81元。
 
    五、被答辩人张女士要求答辩人归还《合肥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发票等各项原件,因仲裁主体错误(被答辩人与安徽BXX公司之间纠纷)答辩人无需归还。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答辩人请贵委对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合肥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安徽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3. 劳动仲裁申请答辩状

      劳动仲裁申请答辩状,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劳动仲裁申请答辩状,欢迎阅读!
          劳动仲裁申请答辩状【1】 
         答辩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
         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
         二、××
         根据《劳动法》、《 ××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
         ××年××月××日
         附:证据目录
         1、××
         2、××
         3、××
         4、××
         注:根据当事人的使劲情况,将事实和理由填充到上面,此外还要针对对方提出的仲裁请求的项目是什么来进行有目的性的回答。
          劳动仲裁申请答辩状【2】 
         答辩人:王小民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开发区xx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
         真实情况是:1996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2007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
         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
         2009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
         2009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
         2009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09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08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08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
         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
         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08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2009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
         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
         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2009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
         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
         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
         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
         另外,答辩人自2009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
         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
         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
         请法庭查明:2008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
         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
         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2009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
         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
         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2009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
         (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王小民
         代理人:沈斌倜律师15301115671
         2009年11月5日
          劳动仲裁申请答辩状【3】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15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2015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劳动仲裁申请答辩状

4. 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

      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怎么写? 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XX公司的起诉。
         XXX公司2014年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14年8月15日止。
         XX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2014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
         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这一时间。
         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X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
         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
         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
         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2013年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14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14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13年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
         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说余XX的2014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XX不同意。
         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XX公司的工。
         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X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
         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
         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2013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13年度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XX已经不适合,
         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
         由于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杨某胜,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董家村一组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武东镇陆家咀村刘家堂房33号。
         身份证号420525197904143755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
         住所地: 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况且,在湖北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亚娟
         劳动仲裁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610194940。
         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2013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2013)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2011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2011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答辩人:

5. 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4年5月2x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xxx0年x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x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0年x月23 日到xxx0年x月2x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0年x月2x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x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0年x月2x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0年x月2x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xxx0年3月x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xxx4年5月到xx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2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xxx2年x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2)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xx.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x5天,每周工作5x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xx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
         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 ),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xx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xxx元月—1xx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
         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x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x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x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
         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0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x小时工作制执行。
         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
         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xxx0年1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 “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
         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0年2月1x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xx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xxx—1xx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
         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43x.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xxx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
         xxx2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x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
         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
         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
         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
         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
         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
         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
         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案中,答辩人自xxx0年1月15日至xxx2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
         因此,被答辩人认为xxx年x月1日至xxx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企业劳动仲裁答辩状

6. 劳动仲裁答辩状怎么写

1、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你不需要提交答辩状,仲裁员问你的话,你就说我口头答辩即可;
2、你要是写答辩状,你就针对他的诉讼请求,一项一项的陈述即可,没有什么标准的格式,不需要很严格即可。
3、开头就先写
仲裁员
,针对某某
诉
某某的劳动纠纷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特作如下答辩,针对他们的请求一项一项的反对即可。

7. 劳动仲裁答辩书

你诉单位,那么你需要写申请书。

单位诉你,你才需要写答辩书。

从你的情况看,应该是你诉单位,然后单位针对你的诉请进行了答辩。。。

你对单位的答辩内容不需要反驳,你只需要针对你的申诉请求举证就好了。

1、单位提供的考勤表,没有本人签字认可,可以不予确认,就工作时间,你没有书面证据,可以找证人证明;

2、加班费,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的,按基本工资算,没有约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即2009年850元,2010年960元。平时工作日加班工资*150%;双休*200%;法定假日*300% 

仲裁完了?那还写什么答辩书,不用理他.如果你只是开过庭,而裁决还没有下,那么有可能是让你写代理词....

劳动仲裁答辩书

8. 劳动仲裁答辩书怎么写

要看你们为什么辞退他,如果该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那么你们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你们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经济补偿金按照该员工近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得高于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算),然后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计算基数)。

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过建议你们请律师,负责任的律师会将案件情况给你们分析透彻,同时将你们的损失减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