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2024-05-13

1.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3. 企业为什么要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4项:
“
(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 
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
装自动监控仪器;
”
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安装自动监控仪器或者不尽维护、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故意干扰自动监控仪器正常运行,或者损毁自动监控仪器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为什么要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有什么法律依据

4. 国家环保局对自行监测有什么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需要改革自动监测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2005 年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但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主体责任不明确。如第十三条规定: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但并未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是谁的责任。多年来,实际操作中普遍的情况是环保部门在帮企业做监测,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来执行。排污企业自己无权进入自动监测的控制室。
后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可是,由于自动监控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自动监控系统的强制检定、定期校验等环节上难以执行到位,另外,在产生超标排放的记录时,企业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等常常提出质疑,导致环保部门难以依据自动监控的数据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对企业进行监管。同理,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的依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导致很多地方排污费的征收弹性很大,经常是“议价收费”。而一旦“费改税”,作为税收的依据,排放的数据就必须是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从顺利推行环境税的角度, 在线监控制度也必须改革。

5. 谁来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监控设施 运行管理 通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
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谁来监管污染源自动监控

6. 有谁能告诉我,在环保中,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是指哪些吗?依据在哪里?谢谢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颁布日期:20050919  实施日期:20051101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源在线监控,何去何从?


  作者:雨人22_22 提交日期:2006-11-29 10:01:00

    作者: 林宣雄(写于2003年)
    
    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领导的、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引领的、广大仪器厂家积极参与的污染源在线监控,大致经过了发起(1999年)、迅速开展(2000年)、失控(2001-2002年)和迷茫(2003年)这么四个阶段,目前,从全国的层面来看,污染源在线监控走入了全面低谷的态势,是在线监控事业真正的冬天。污染源在线监控,何去何从?一个严肃的问题摆在了业界每个人的面前。
     污染源在线监控是环境监控的重要内容,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沉淀的是产业,托起的是事业,但这项事业如今走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多少激情,多少努力,换来了这么悲壮的结局,确实逼使我们分析、思考,总结一下经验教训,问一下路在何方,想清楚明天的路怎么走,中国的环境监控何时能形成板块,为我国的环境治理打下坚实的数据基础,这是业界人士揪心的问题。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污染源在线监控的现状至少说明三点:(1)污染源在线监控是一件非常难做的事情;(2)污染源在线监控虽有整体规划,但如何做全国没有趋同的认知,或者说用行政维系的"共识"未能支撑稍长的时间,环境监控事业缺乏内聚力;(3)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撕扯着严肃的科研和技术实践。
     1. 历史的简单回顾
     1999年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起步阶段,国家环保总局出于环境管理的需要,从构建全国环境监控网,形成环境监控国家权威数据的宏观高度,发动了污染源在线监控的伟大战役,遵循小试、扩大试的严肃科研环节,经过考查、评优,选择了西安交大长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领军人物,引领污染源在线监控朝着集中分布的金字塔方向迈进,污染源在线监控的领导者、推动者陆新元司长提出了两个基本点:(1)软件统一,以环境监控数据的标准性和统一性维系国家环境监控数据的权威性;(2)系统开放,放开下端仪器,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有收有放,收放统一,软件应用体现行政性,强调为管理服务,下端仪器放开,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当时的格局就是,交大长天得名,下端仪器厂家得实,共同努力做成环境监控事业(其实几年下来,做环境监控的付出远大于收获,下游厂家也不例外,交大长天付出更多而已)。这个指导原则到现在来看都是完全正确的,可以说,舍此别无它途,而且可以断言,污染源在线监控的终成者一定会遵循这个原则。陆新元司长当时语重心长地告诫过交大长天:在线监控决非易事,没有8-10年的功夫难以成功,要充分估计到困难和曲折。实践证明此言非虚。按照总局的部署,第一步完成对占污染负荷65%的1.8万家国控企业的污染排放监控,第二步完成对占污染负荷80%的23万家省控企业的污染排放监控,两步如期完成,中国的环境监控(污染源部分)体系便初告完成。应该说污染源在线监控在起步阶段是有规划有步骤的,而且用行政的方式强调了建设思路,但对实现的技术难度没有充分的估计,行政的驱动终没有形成环境监控事业亟需的基于趋同认知的内聚力,因而付出代价是自然的。
     2000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蓬勃发展期,总局号召,全国响应,下游仪器厂家以为环境监控的春天已经来到,懂不懂的、熟悉不熟悉的都进入环保领域,以为可以很快掘出一桶金,根本没有考虑技术的困难和实施的复杂性,纷纷和交大长天的软件实现对接。安装条件不管了,露天下,雨水里,大电机旁,强磁下,到处可以看到在线的仪器。下游仪器厂家有劲,交大长天也风光,其实却隐隐埋下了痛苦的伏笔。几年过去了,我们到现在还在默默吞饮这杯苦酒。下游厂家苦,交大长天更苦(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了替罪羊)。污染源在线监控是个系统(三段系统,图1),下端仪器是基础,中间传输是桥梁,上端软件是窗口,交大长天虽然占据了系统的两端(软件和适配器),但仪器是大头,系统的价值是个葫芦(图2),在整个销售结构中,交大长天的产品只占10%,下端仪器占了90%,而交大长天要承担的责任却往往达到甚至超过90%,交大长天的老总在风光之时被讽为有院士之兆,其结果却落个"怨士"之实。
    
    
    2001-2002年是系统的发散年,痛苦年。系统出问题,运行不稳定,上线率低。一股暗流发端于南方,弥漫在全国。对系统的否定和对系统建设方式的责难,一时甚嚣尘上,如汹涌洪流,漫遍大江南北。系统失控了,国家局的系统不行了,交大长天死了。许多地方另起炉灶,推倒重来。乱世出英雄,一些厂家虽然露出了英雄本色, 但却让环保局和企业付出了更大的代价。一两年过去了,我们不由得要慨叹:江山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这期间交大长天干什么呢,交大长天在反思,在总结,在默默做环境监控的根据地,试图解决环境监控技术方面的难题。国家环境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出问题,交大长天当然难辞其咎,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市场的浮躁和行业对科研和技术实践的不够宽容。
    
    
    
    2003年是迷茫年,污染源在线监控如何搞再次摆在人们面前,不知道怎么做,怎么做都可以,退出环保和倒下的公司不少,环保局觉得在线监控事情难做,厂家觉得在线监控钱难挣,理解多了些,指责少了些。交大长天抱持环保不放,前赴后继地继续在做环境在线监控,并着力推行环保信息化,提出了环保信息化的哑铃模型。六年艰辛,一步一个脚印,交大长天极其艰难地履行着她的社会责任,并用四年的时间,调研14个城市,走访140余位收费专家,推出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为实现三表合一打下了基础,得到了院士和软件专家的高度评价和四十余位环保处长的肯定。
     这一年交大长天人终于理解了环境监控,知道了行业陷阱,审时度势,"挥师北上",开辟了新的方向,决心把握战略重点,抓住环保给中国带来的第五次历史性机遇。
     2. 不成功原因分析
     污染源在线监控做到今天,虽然不能说完全失败,但至少可以说不成功或有失误,那么不成功的原因何在呢?污染源在线监控的监测位是在企业和外界的交接点(面)上,即排放口(图3),涉及到环保局和企业,监控的是企业,为环保局服务是目的,企业没有积极性。而深入到企业内部(图4)的过程环境监控是为企业服务的,但不是一般企业所能做的。
     围绕排放口的污染源在线监控所以做得不成功是因为:(1)由于企业无需考虑环境成本,因而目前企业的环保意识使得他们不愿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认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是花钱买手铐;(2)在线监测技术不完全过关,尤其是仪器质量方面的问题使企业不安装更有借口,甚至发生人为破坏的现象;(3)建设机制有问题,在线监测设备缺乏运行管理机制(就是质量完全过关,也必须有运行管理)。这三方面的原因相互交织,使得污染源在线监控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做得好的,特别是具备规模的几乎没有。
     3.路在何方
     从不成功的原因分析可知,影响污染源在线监控成功的有三个关键因素。第一个因素是企业的环保意识,不言而喻,企业的环保意识起来是亟需时日的, 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除非通过立法否则无以缩短这个过程。因而期待污染源在线监控市场快速起来是不现实的,进而打价格战以试图赢取市场份额是不明智的,这样只能从另外两个方面入手:(1)改进技术,使得系统功能完备,质量可靠;(2)建立运行管理机构,对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和管理。这就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的可行之路。从事在线监控的厂家要努力改进技术,不断提高质量,环保局要督促运行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 。此外,还要促使一批独立于仪器产品厂家、具有系统集成能力的集成公司起来,主要由他们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工程。
     污染源在线监控经过几年的探索,一系列的教训使行业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在线监控有技术上的难度,也有实施上的难度。交大长天现在终于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并且已在国内做了四个根据地(样板)。目前正在投入巨大研发资金做两件事情:(1)研制高可靠的、功能集大成的现场通用监控平台(图5);(2)研究开发上端信息共享平台(图5)。基于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和对环境监控的深刻认知的研究开发将是一个全新的模式,必将产生全新的结果。
     污染源在线监控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单位很多了,这些是依据,看看

7. 哪项是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哪项是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

8. 对农村散养户,非禁养区。当地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是的,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原创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三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污水排放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排放恶臭气体   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7、乱扔死猪   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不交排污费   涉及的条文超过五条,罚款数万元。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拒绝配合检查   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制定应中国预案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做好应中国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猪场也不例外。   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中国预案,采取有关应中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