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024-05-10

1. 股权转让所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在我国股权转让的问题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转移具有严格条件限制;
2、股权转移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转让行为不生效;
3、股权转让的其他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规定外资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
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二、股权转让怎样处理个税
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核心是对财产的交易,那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次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股权转让的个税处理问题: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根据我国《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个税,卖股权的人是应纳税人,是应当缴纳税款的一方;买股权的人不用缴税,但是必须先扣掉卖股权的人应当缴纳的税钱。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以下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所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2. 股权转让中涉及到哪些问题

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股权转让的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月� 日于��签署:��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受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 市��××路××号××楼。�� 股权出让方:出让股东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股东”),其法定地址位于��市××区××大街××号。�� 前言��1.鉴于股权出让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签署合同和章程,共同设立北京某目标公司(简称“目标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等。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于���年���月��日签发。��2.鉴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RMB��),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之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的股份;股权出让方愿意以下列第2.2条规定之对价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股份转让予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方愿意在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转让之股份及权益。��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4)“股份”指现有股东在目标公司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5)“转让股份”指股权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51%)的股权;��(6)“转让价”指第2.2及2.3条所述之转让价;��(7)“转让完成日期”的定义见第5.1条款;��(8)“现有股东”指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前,日期最近的有效合同与章程中载明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即出让股东和本协议股权出让方;��(9)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转让��2.1甲乙双方同意由股权受让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现金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转让股份。��2.2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出让方“转让股份”的转让价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2.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所代表之利益。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a)本协议附件2中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和(b)目标公司现有资产与附件1所列清单相比,所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统称“财产价值贬损”)。��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一(51%)承担偿还责任。��2.5本协议附件2所列明的债务由股权受让方承担。��2.6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使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第三章付款��3.1股权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出让方支付部分转让价,计人民币叁佰万元,并在本协议第4.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于所限期限内得到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余额支付给股权出让方(可按照第3.2条调整)。��3.2股权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1条支付给股权出让方的转让价款项应存入由股权出让方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同意的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具体监管措施为:股权受让方和股权出让方在本协议第3.1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各指定一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第3.1 条所述转让价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 甲方(转让方):临沂 有限公司的股东  李XX 原持有公司股权 %,王XX原持有公司股权 %,  乙方:临沂 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公司其中60%的股权,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60%(整个临沂 有限公司的60%的股权)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转让的临沂 有限公司 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临沂 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甲方以外的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股东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临沂 有限公司转让前的股东情况  李XX原持有公司股权 %,转让其中的 %给乙方;  王XX原持有公司股权 %,转让其中的 %给乙方;  (孙XX原持有公司股权 %,不予出让。)  临沂 有限公司转让后的股东情况  李XX持有公司股权 %,  王XX持有公司股权 %,  (孙XX持有公司股权 %),  乙方(临沂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权60%。  第二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2.1 甲方将其持有的临沂 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2.3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临沂 有限公司截至 年 月 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2.4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2.5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3.1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3.2 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股权的转让:  4.1 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4.2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5.1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 有限公司60%的股权,享受相应的权益;  5.2 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5.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5.4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5.5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其在临沂天元食品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5.6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本公司以外的同业竞争业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6.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7.1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7.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7.3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工商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的问题

4. 股权转让的问题

1,这种现象可能会发生。一般而言,像你这种全额股权转让,会事先做一个资产评估,确定资产状况,以防止对受让企业资产不清。
2、注册资本只是工商申请的股权数额,并不包括公司全部资产,股权只是工商资产的一部分;至于你举例所说的情形,要看你和公司原股东是如何协商的,你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该明确,所以还是建议你要求公司原股东对公司资产做一个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你再签订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相关转让状况,这样的话,你就可以防止对方转移资产了,即使对方转移了,你也可以依资产评估情况及转让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3、股权是资产的一部分。

5. 股权转让的问题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象,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由此可知,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与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设立公司后的一人公司的却未作明确规定。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如盈余财产分配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能具体化。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有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行使,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之外而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也不能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 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另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营业额的计算,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收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公证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办理公证时,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②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③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④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股权转让的问题

6. 股权转让的问题

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另外你这个企业的形式也很重要,可以咨询律师港湾,下面可以参考: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7. 股权转让的问题

你好,通货网为你解答:
《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只有“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象征性的最低价转让或竟价转让”,而且“购买方必 须有资金注入,同时要有财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1)转让双方为关联方,股权转让的目的主要为重塑股权架构;
(2)应用于员工激励,将部分奖励股权转让给主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3)股权置换,有时股权置换主体不对等,不能直接采用股权置换,可采用两次股权零转让或象征性价格转让实现;
(4)避免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5)考虑税收问题。
目前税务部门对于股权转让税收方面,倾向依据公允价值来判断是否应征所得 税,因此,对于股权零转让和象征性价格转让以后有可能会需要缴税。而对于会计师而言,一般不建议企业采用股权零转让,因为如将零转让看做赠与,则需要计入资本公积,但这种做法好象还没有被采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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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问题

8. 股权转让的问题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簦订尤为重要,股权转让订立合同时,除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作了些限制性规定,除了法律限制性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权处分该股权,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主要审查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该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
(3)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为了避免因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价值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3.受让方的资信调查
就转让方而言,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十分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曰的能否实现:在对资信状况并不十分满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股权转让价款在短时问内一次性支付或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方式,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4.相互承诺和保证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本次转让股权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困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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