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持续监管说法不正确

2024-05-09

1. 北交所持续监管说法不正确

正确。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等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上市后相关各方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持续监管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拓展资料:一、鼓励北交所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持续监管办法》第六条:“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组成,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加强决策科学性,确保公司发展规划等。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基本业务规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履行证券交易所法定职责,按照《证券法》规定必备的上市、交易和会员管理三大规则,作为首批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构建了证券交易所的基本制度框架;另一类是落实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履行审核职能所需要的相关规则,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三、制定上市规则,作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的基本业务规则,是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通行做法。《上市规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目标,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精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单项业务规则进行体系化整合,同时吸收借鉴现行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总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北交所持续监管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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