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认缴而未实缴的股权,怎么缴税?

2024-05-09

1. 转让认缴而未实缴的股权,怎么缴税?


转让认缴而未实缴的股权,怎么缴税?

2. 股权转让中如何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


3. 认缴未出资,股权转让如何计税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能否转让股权未作明确规定,当然也即无明文禁止。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也可以转让股权。

认缴未出资,股权转让如何计税

4.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如何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5. 股权,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如何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据此,如将股权无偿转让给配偶,属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没有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为零。

股权,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如何纳税

6. 认缴出资未到发生股权转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么

1-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虽然股权有瑕疵,但是该股东仍拥有股权,也就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3-《办法》对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 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7.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问题如何解决

个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个人,要注意如下涉税问题:
一、适用税率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0%。
二、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
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接受股权的“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时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下列行为已完成的:1.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2.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3.以股权抵偿债务;4.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四、纳税地点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五、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包括:1. 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2.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二)股权原值的计算: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三)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六、下列情形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二)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一)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依次如下:
(一)净资产核定法
1.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以上所讲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或股份不包括:
(一)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的转让
个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1)50号、财税(2000)91号、
(二)个人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
目前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限售股也有单独的文件规定。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 财税〔2011〕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纳税问题如何解决

8. 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可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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