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依据

2024-04-28

1. 成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依据

这个主要是预算法。
     财政部门是管理财政性投资的重要部门,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门“三定”方案的要求,对财政性投资进行分析、检查、管理和监督,是财政部门重要的管理职能。
      其次涉及机构编制方面,国务院有《条例》。


财政投资评审的雏形是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其业务在建国初期是由财政部所属的建设银行承担的。改革开放后,随着1994年建设银行改制为国务院直属单位,为确保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领域财务监管的正常运行和平稳过渡,财政部采取了委托建设银行代行基本建设审查管理的模式。到1998年9月,
按照政企分开、企业不再行使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财政部与建设银行的关系由委托代理正式改为业务协作,全部收回了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项目概、预、决算的审
查及监管等职能。适逢当年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为了加大对财政性投资的管理力度,投资评审中心作为财政部内的一个新建机
构应运而生。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成立,是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履行和强化财政投资管理职能的需要,是当时财政部实施积极财政
政策、增强财政部门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和监督服务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成立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依据

2.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改革方向

法律分析:不必担心,目前看没有问题。事业单位改革成企业,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要有经营收入,符合企业化运行的条件。评审中心评审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预算是否合理,属于前期介入,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审计部门负责决算审计,一个开头一个结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 如何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态势。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区分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与其它主体投资工程项目,以便加强对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投资项目应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成本费用和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评审的原则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的原则。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关系到政府和评审机构的信誉和形象。这就要求评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原则,依法评审,以国家规范、规定和计算标准为依据,做好调查研究,排除人为干扰,实事求是,该核减的就核减,该调增的就调增。同时,评审人员办事要公平,一视同仁,公开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要以理服人,允许有不同的意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达到协商统一,维护国家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评审工作的范围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前期决策阶段(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施工图阶段(施工图预算)到竣工验收阶段(结、决算)。 从有关资料了解到,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约占项目建设周期的四分之一。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在初步设计阶段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为5%—35%.很显然,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则在于设计。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投资控制,把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工程预结算,算细帐。这样做尽管也有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为了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项目前期阶段上,尤其是设计阶段,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未雨绸缪,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内容审查工程量工程量是构成预结算的基本要素,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纸为对象,以定额为依据,按照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逐项审查送审的工程量,查看是否有错算、漏算、多算或重算。尤其对下列单价高、工程量大和容易出错的子目应认真审查:钢筋砼部分 (基础、梁柱、墙壁、楼板、楼梯等);以块料装修的地面和墙面工程,以及有吊顶的天棚工程;门窗工程,特别是铝合金门窗,门窗的面积应按框外围面积计算,而不是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审查定额基价的套用审查预结算中采用的单价是否正确。应着重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的单价相符,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以及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定额子目一致。 审查换算单价。首先对已换算的子目,审查其定额是否允许换算,然后再审查换算结果是否正确。 审查补充定额。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这种单价计算有时候无依据可循,因此必须对其各组成因素做调查分析或进行具体计算,使其尽可能符合实际。 审查间接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审查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有关费用的计算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1、间接费的计取基数;2、取费标准等级,查看是否有高套取费标准;3、人工工日数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动态工资调整工资价差;4、主要材料用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文件价和市场信息价调整材差。费率与取费标准会因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在计算上述各项费用时,应注意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工程合同的审查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评审人员应认真阅读,熟悉工程合同,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工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如某幼儿园工程,按文件的规定应以四类工程计费,但在工程合同中却签订了以三类工程计费的条款,审查时应改为四类收费。 审查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送审的结算相符,是否有计划外工程,对不属于合同标的的工程不进行评审。 审查工程合同的条款是否详细、明确。由于工程结算涉及的问题较多,在签定工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详细和明确,避免留下“活口”。如应明确预算包干费的费率,详细订立工程质量、工期等奖惩条款。 现场签证的审查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的复杂性、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等原因,经常需要对更改部分进行签证认可。现场签证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文件之一。由于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工程造价知识薄弱,签证资料不严谨,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签证和变更,现场签证漏洞多、水份大。现场签证费用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致使评审人员在办理结算时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审查签证,增加了结算的难度。 评审人员应依据定额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来判断每一张签证的内容是否允许调整,调整的额度是多少。如:(1)某宿舍楼工程合同已签订预算包干费为2%,预算包干费的费用内已包括了水电安装后补洞费用等内容。而施工单位又签了有关水电安装后补洞费用的签证,因此,这张签证不能计算。

如何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4. 如何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1、去财政局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需要具备的知识有很多,比如要有一定的财务知识、投资风险意识、财政有关的知识、熟悉评审中心工作的流程等。具体的可以在实际的工作中慢慢学习,而且财政局一般都会安排老人带新人,也可以跟所带的师傅学习有关的知识。在财政局工作,对专业技术资格没有要求。而且公务员身份,待遇也不会和职称挂钩。但如果往业务深度发展,可以根据岗位选择:
一是报考会计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财政局大量都是会计岗位;
二是造价师之类,投资评审中心急需这类专家;
三是资产评估师,熟悉产权交易可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等。
2、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管好用活地方的财政资金,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各项事业发展;培训专职财会人员,提 高科学理财的素质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提高 经济效益;积极开发财源,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

5. 试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

在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始终没有统一、权威和科学的界定。综合来看,影响较大的是: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该界定表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或财政部门份内的事,评审范围或对象涵盖投资类和发展类财政项目。这与早期财政投资评审局限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相比,是一大突破或创新,对推动财政评审机构建立和业务工作拓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基于我国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取向,笔者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可简称“财政评审”,其概念或内涵应为: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财政部门专职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财政性投资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评定、审核、审查、审定的一项财政技术管理。
以上表述,应从8个方面理解和把握: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固有的重要职能;财政评审是“管理”职能,不是“监督”职能;财政评审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财政评审依靠和运用专业技术力量;财政评审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评审;财政评审对象或范围,涵盖各类财政投资和专项支出;财政评审目的或宗旨,是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效能化,提升公共财政的保障能力;财政评审应定位于财政“技术管理”,它和传统的财政“制度管理”,共同构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
如何定性财政评审,是关系财政评审长远发展的重要方面。目前,已有超过3成的省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省份和地县两级,有财政补助的事业类、经费自理的,少数为行政管理类,还有个别将财政评审机构内置或从属于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总体而言,我国财政评审机构性质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扰乱了财政评审的职能界定;二是弱化了财政评审的组织管理,名不正,言不顺,理不直,气不壮;三是影响和制约了评审机构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把财政评审与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社会中介等混为一谈,淡化和混淆了财政评审机构的“角色”定位。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财政评审正在跨入“哪里有公共支出,哪里有财政投资,哪里就有财政评审”的新阶段。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深度推进和公共财政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全面提升财政评审的服务力和贡献力。基于前述财政评审的内涵分析,应对财政评审机构的性质进行重新研究,并统一界定为行政性管理机构。主要理由包括: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原有性质的“复位”。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早期由财政部内设的建设银行负责。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去后,“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这时期的建设银行仍然是行政性机构;后来,建设银行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商业银行,财政部收回其代行职能,由财政部内部行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行使。之后,设立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因此,财政管理职能,历来是行政性的。既然财政评审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部分,那么,财政评审机构也应当是行政性的,由“行政”走向“事业化”或“企业化”,是一种扭曲、错位或倒退。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有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从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过程和实施手段的技术特性来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完全应当归属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因此,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至少应当定性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类机构。在规章制度层面,财政部明文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建立实施了“先评审、再预算、后绩效”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很明显,在现实的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经担任了行政管理机构的角色。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坚持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是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取向。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量分析和管理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手段支撑。在传统的财政经济体制和机制之下,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尽管也有严格的专业技术性管理或计量性管理,但往往偏重于制度性管理或政策性管理,精细化管理相对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管理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尽快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以此不断推进和提升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与科学化水平。(作者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试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

6. 财政评审中心管理办法

临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非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经济效益分析、资金专项核查、跟踪问效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评估、审查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开展政府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四)派遣项目财政专管员,会同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国土资源勘查等项目;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与其它资金拼盘的投资项目;
    (五)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
    (六)上级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其中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费用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四)材料、设备定价的合理性及其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合法性、合理性及补偿额的核定。

    第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单项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的全过程评审。

    第八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受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方案,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结合市场价格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工程造价;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组织评审中,不得向项目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概(预)算、决(结)算全过程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

    第十一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项目概况;(二)评审依据、范围、程序、内容;(三)评审结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是县财政安排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被评审单位在接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被评审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被评审单位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被评审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财政专管员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30日起施行。

7. 试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

李和森 在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始终没有统一、权威和科学的界定。综合来看,影响较大的是: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该界定表明: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或财政部门份内的事,评审范围或对象涵盖投资类和发展类财政项目。这与早期财政投资评审局限于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相比,是一大突破或创新,对推动财政评审机构建立和业务工作拓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基于我国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取向,笔者认为,“财政投资评审”可简称“财政评审”,其概念或内涵应为:财政投资评审(或财政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财政部门专职评审机构,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财政性投资和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可行性与不可行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绩效性与公共性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评定、审核、审查、审定的一项财政技术管理。 以上表述,应从8个方面理解和把握: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固有的重要职能;财政评审是“管理”职能,不是“监督”职能;财政评审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财政评审依靠和运用专业技术力量;财政评审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评审;财政评审对象或范围,涵盖各类财政投资和专项支出;财政评审目的或宗旨,是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效能化,提升公共财政的保障能力;财政评审应定位于财政“技术管理”,它和传统的财政“制度管理”,共同构成财政管理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两大支柱。 如何定性财政评审,是关系财政评审长远发展的重要方面。目前,已有超过3成的省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省份和地县两级,有财政补助的事业类、经费自理的,少数为行政管理类,还有个别将财政评审机构内置或从属于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总体而言,我国财政评审机构性质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扰乱了财政评审的职能界定;二是弱化了财政评审的组织管理,名不正,言不顺,理不直,气不壮;三是影响和制约了评审机构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把财政评审与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社会中介等混为一谈,淡化和混淆了财政评审机构的“角色”定位。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财政评审正在跨入“哪里有公共支出,哪里有财政投资,哪里就有财政评审”的新阶段。随着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深度推进和公共财政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迫切需要全面提升财政评审的服务力和贡献力。基于前述财政评审的内涵分析,应对财政评审机构的性质进行重新研究,并统一界定为行政性管理机构。主要理由包括: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是原有性质的“复位”。对财政投资进行评审,早期由财政部内设的建设银行负责。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去后,“代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但这时期的建设银行仍然是行政性机构;后来,建设银行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商业银行,财政部收回其代行职能,由财政部内部行政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行使。之后,设立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行使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因此,财政管理职能,历来是行政性的。既然财政评审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部分,那么,财政评审机构也应当是行政性的,由“行政”走向“事业化”或“企业化”,是一种扭曲、错位或倒退。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有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技术支持与保障的人员。从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过程和实施手段的技术特性来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完全应当归属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因此,各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至少应当定性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类机构。在规章制度层面,财政部明文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制定和实施了许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建立实施了“先评审、再预算、后绩效”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很明显,在现实的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已经担任了行政管理机构的角色。 ——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明确为行政管理类,坚持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两条腿走路”,是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取向。财政投资评审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量分析和管理职能的实现,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手段支撑。在传统的财政经济体制和机制之下,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尽管也有严格的专业技术性管理或计量性管理,但往往偏重于制度性管理或政策性管理,精细化管理相对薄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构建与完善,必须特别重视技术管理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和提升财政评审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使财政预算管理由过去主要靠制度管理,尽快转向制度管理与技术管理并重,以此不断推进和提升财政预算管理的精细化与科学化水平。(作者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试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如何定性

8. 如何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态势。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区分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与其它主体投资工程项目,以便加强对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投资项目应具有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部门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合理控制投资项目成本费用和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 评审的原则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的原则。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关系到政府和评审机构的信誉和形象。这就要求评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原则,依法评审,以国家规范、规定和计算标准为依据,做好调查研究,排除人为干扰,实事求是,该核减的就核减,该调增的就调增。同时,评审人员办事要公平,一视同仁,公开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要以理服人,允许有不同的意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达到协商统一,维护国家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评审工作的范围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前期决策阶段(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概算)、施工图阶段(施工图预算)到竣工验收阶段(结、决算)。 从有关资料了解到,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约占项目建设周期的四分之一。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在初步设计阶段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为5%—35%.很显然,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则在于设计。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投资控制,把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工程预结算,算细帐。这样做尽管也有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为了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项目前期阶段上,尤其是设计阶段,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未雨绸缪,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内容审查工程量工程量是构成预结算的基本要素,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纸为对象,以定额为依据,按照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逐项审查送审的工程量,查看是否有错算、漏算、多算或重算。尤其对下列单价高、工程量大和容易出错的子目应认真审查:钢筋砼部分 (基础、梁柱、墙壁、楼板、楼梯等);以块料装修的地面和墙面工程,以及有吊顶的天棚工程;门窗工程,特别是铝合金门窗,门窗的面积应按框外围面积计算,而不是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审查定额基价的套用审查预结算中采用的单价是否正确。应着重审查单价是否与定额的单价相符,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以及所包含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定额子目一致。 审查换算单价。首先对已换算的子目,审查其定额是否允许换算,然后再审查换算结果是否正确。 审查补充定额。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这种单价计算有时候无依据可循,因此必须对其各组成因素做调查分析或进行具体计算,使其尽可能符合实际。 审查间接费和其它有关费用审查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等有关费用的计算是否按文件规定执行,并着重审查以下问题:1、间接费的计取基数;2、取费标准等级,查看是否有高套取费标准;3、人工工日数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动态工资调整工资价差;4、主要材料用量,查看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文件价和市场信息价调整材差。费率与取费标准会因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变化,所以在计算上述各项费用时,应注意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工程合同的审查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设工程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评审人员应认真阅读,熟悉工程合同,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工程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如某幼儿园工程,按文件的规定应以四类工程计费,但在工程合同中却签订了以三类工程计费的条款,审查时应改为四类收费。 审查工程合同的承包范围是否与送审的结算相符,是否有计划外工程,对不属于合同标的的工程不进行评审。 审查工程合同的条款是否详细、明确。由于工程结算涉及的问题较多,在签定工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详细和明确,避免留下“活口”。如应明确预算包干费的费率,详细订立工程质量、工期等奖惩条款。 现场签证的审查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的复杂性、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等原因,经常需要对更改部分进行签证认可。现场签证是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文件之一。由于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工程造价知识薄弱,签证资料不严谨,出现许多不合理的签证和变更,现场签证漏洞多、水份大。现场签证费用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致使评审人员在办理结算时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审查签证,增加了结算的难度。 评审人员应依据定额的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来判断每一张签证的内容是否允许调整,调整的额度是多少。如:(1)某宿舍楼工程合同已签订预算包干费为2%,预算包干费的费用内已包括了水电安装后补洞费用等内容。而施工单位又签了有关水电安装后补洞费用的签证,因此,这张签证不能计算。相关热词:财政投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