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2024-05-14

1. 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发展直接将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公司的管理十分的必要,管理好公司让公司企业平稳的发展,也就能保障我国的国家经济能稳定的发展,因此对于公司法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需要大家及时的了解。

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2. 最新公司法修改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公司法修改了的内容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金额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需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一、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二、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好处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最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4. 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法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在修改之前,人们对此曾有过到底是大改、小改还是中改的几种意见和推测,从最终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条款来看,这是一次足以构成大改的公司法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中国是较为少见的。
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在资本制度上,新公司法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在公司治理上,赋予少数股东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允许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查阅公司账簿,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规定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享有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在其他方面,新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任意确定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
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利用公司法与证券法两部法律同时修改的难得机遇,科学地划分了两者的合理分工,消除了原有的立法冲突和交叉。而最为突出的修改则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

5. 原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其他。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公司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6. 《公司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拜托各位了 3Q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增加:一是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二是增加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关于增加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  我国曾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等,在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中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公司法》未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出规定。  组建国有独资公司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特别是难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移植到国有独资公司,又难以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确保出资人到位”以及“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的精神,并参考近年来我国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试行派出稽查特派员的经验,认为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应作出规定。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多次审议,将《公司法》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列席董事会”;“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等等。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意义主要有二:  第一,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点得以保证和体现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有四个特点:  1、素质高。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主要是外派的, 而不是内派(选)的,这就为组建高素质的监事会人才高地提供了选才空间上的法律保证。  2、力度大。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外派人员组成, 这就从体制上理顺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人事组织关系和物质利益分配关系。在这种体制下,监事就能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其监督力度就要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力度大得多。  3、基础好。因为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要当好职工的代理人, 就要认真听取全体职工对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的意见,进行监督就有良好的职工基础。  4、权力大。监事会除能行使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重要职权外,还可行使“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是因事(时)而增设的,这就加大了监事会的监督权。  第二,有利于扩大职工管理公司的民主权力。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并决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这就使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得到了扩大,凸显了国有独资公司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关于增设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规定  去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提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党中央和国务院上述决定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我们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积极创造条件。然而,按照原《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行新股、申请上市,要受到出资构成、连续盈利业绩和股本总额的限制。而高新技术企业是以转化科技成果为主的,开业时间一般比较短,股本规模一般比较小,如果完全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就难以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融资门槛。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公司法》有关条款,培育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市场,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次审议,决定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规定,对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对于鼓励科技人员以其科研成本出资入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法律导向和法律保证。  第二,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筹集发展资金。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公司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公司多数设立时间比较短,创业期间盈利能力亦比较低,如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很多高新技术公司即使有很好的发展前景,也难以发行新股,通过证券市场筹集发展资金。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另行制订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目的是要适当放宽对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一放宽,筹集发展资金的环境就大为宽松,这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规定。  第三,有利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从我国目前的高新技术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起步较晚,开业时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创业初期的盈利能力较低,因而要达到《公司法》关于股票申请上市条件是较为困难的。为支持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就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条件另行规定,使这类公司股票的上市条件适当低于其它公司,且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就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促进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

7. 我国的公司法做了哪些修改?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 鼓励投资,方便公司设立;
 1、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并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
 2、 扩大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3、 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 
(二) 进一步落实公司的自治理念,健全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1、 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2、 股东一致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优先。 
 3、 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4、 放开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5、 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6、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疑义,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 进一步建立公司制度,健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1、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 完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我国的公司法做了哪些修改?

8. 公司法修改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修改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
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
一、公司注册资金怎么缴纳
公司注册资金的缴纳方式是: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出资;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期出资,首批出资不低于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股东可以以货币或经评估过的无形资产等作为注册资金出资,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二、新公司法与老公司法有何区别
新公司法和老公司法的区别是:
1、注册资本的区别,由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且注册资本不限于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价评估的非货币出资;
2、取消了缴足出资的时间限制规定;
3、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取消了公司登记要提交验资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