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4-05-20

1.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项目除外。抢险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第十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已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可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为新开工项目。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10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务、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其中,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明确建设方式或者建设单位。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但抢险应急工程和总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工程项目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和小额零星工程项目可以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国家及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改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滚动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及政府投资的统筹和综合管理。
  市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市政、信息化、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项目审批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全过程工程投资管理等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项目建设信息公开机制。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前期费用。
  市发改部门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财力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结合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列入计划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分为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概算经批准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列为新开工项目,其项目总投资应当以经批准的概算为依据。
  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前期准备工作暂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实资金来源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列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预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已批复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预备项目转为新开工项目。第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一月末前编制完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方式;
  (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
  (四)项目预备资金,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前期费用;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3.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4. 珠海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的运作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预算资金管理第四条 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 财政部门实行民主理财制度,严格遵守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安排调度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原则。第七条 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应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各部门和单位收取的10元以上收费,委托银行代收,票款分离;10元以下收费,由单位代收,10天内上缴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九条 建立财政拨款申请制度.
  各申请单位(主管单位)必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预算拨款印鉴卡》,与财政部门办理印鉴手续方有资格申请财政拨款。
  申请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在批复的预算指标内填写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预算经费请拨单》。在财政部门尚未批复单位预算的情况下,请款单位根据上一年预算每月平均数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加盖主管领导和单位的印章后交财政部门审核拨付。《预算经费请拨单》作为预算总会计拨款的原始凭证之一。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预算拨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第十一条 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款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二)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其中少数费用开支有特殊需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计划后,可按确定的比例或按收支结余的数额定期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第十五条 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第三章 财政基金管理

5.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两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服务。

  其他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是否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

  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或者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采购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采购。第八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或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国家和省对招标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八条 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二)服务合同估算金额25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
  (三)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
  (四)采购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及材料采购。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第十条 可以预见并需要事前准备的经常性发生的交通、水利等维修抢修工程,应当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再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具体的承包人。第十一条 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并且不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集体决定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订立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7.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以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园林、市政工程),十万元以上独项发包的打桩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领取《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第四条 市建委和县、区建委(城建办),是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建委设立珠海市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招标投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投资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项目,由市招标办公室直接管理;
  (二)市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委、办、局管理;
  (三)县、区、经济管理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县、区、经济管理区管理;
  (四)珠海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在特区范围投资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招标办公室管理;
  (五)各县、区、经济管理区和市直部、委、办、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每月向市招标办公室报送情况统计表。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市直部、委、办、局,其招标投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也可以委托市招标办公室或经各级建委批准的有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的管理干部、符合招标工程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预算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评标、决标的能力。第八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县(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施工图纸或有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资料;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五)已确定招标形式和设标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投标需知;
  (二)建设工程综合说明;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报价表和主要材料设备报价表,取费价目表,其它费用价目表);
  (五)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承包方式、承包范围、采用技术标准规范、质量要求、工期、奖励、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方式等内容)。第十条 招标投标试行按工程量计价的方式。
  (一)招标文件中,必须编列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其编制原则和格式必须执行现行预算定额的规定;
  (二)投标企业按照建设工程报价清单所附列的报价表和价目表进行报价。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由取得广东省建委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编制和校审;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报价清单,如所列项目不全,或工程量与实际误差超过±百分之三者,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天内,应书面提出,经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双方核实,报市建设银行或市定额审计站审定,进行调整。因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调整的价格,仍按定标的报价计算;
  (四)招标工程可采用增列村料价格风险系数一次包死的方式,也可采取调整价差的方式。价差的计算按《珠海市工程招标计价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以广东省规定的工期定额为依据,合理确定工期。招标工期按定额缩短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标底应增加赶工费。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8.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第八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

  (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