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2024-05-10

1.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1、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2、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3、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4、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5、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7、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8、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9、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0、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12、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一、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2. 定向资产管理的相关细则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发布实施:将使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更加规范,也意味着这些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期,从而为股市引入新的增量资金。监管部门发布实施这两项细则,有望促进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加快发展。由于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远小于自营业务,因此资产管理业务的加速发展,将有利于券商拓宽盈利渠道,丰富券商收入来源。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提速,也意味着会有更多合规资金进入股市,从而对市场产生积极影响。华泰证券 公布数据统计,截至4月底,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 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虽然它们与基金目前2万多亿元的规模相比差距很大,但随着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发展加速,其增长潜力值得期待。目前有多家券商设计的集合理财产品已提交监管部门等待审批。在专户理财方面,国内已形成券商定向理财、基金专户理财 和信托私募基金三足鼎立的局面。其中,基金专户理财门槛为5000万元,因此券商在 5000万元以下的客户中将占有一定市场优势,它对门槛在100万元左右的信托私募基金是不小的压力。而对于50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证券公司也会与基金展开竞争。华泰证券认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两项细则的推出,对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两项细则推出后,将加速业内各类中高级人才的流动和竞争,除了大型券商能获得更大发展空间外,中小券商依靠资产管理业务也能争取一席之地。新业务的规范与发展,必将推动市场对于券商行业的盈利预期,无疑会给当前较为疲软的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投资热点,券商板块有望迎来一轮新的上扬走势。上周五券商板块率先走强,作为本轮牛市最大的受益行业,券商板块的再度崛起有望刺激市场做多热情,也可能带动股指走出徘徊的局面。

3.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1、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2、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3、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4、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5、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7、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8、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9、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0、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12、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一、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4.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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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开办的资产委托管理,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资产一般为现金,委托人可以为多人,譬如券商的集合理财业务,主要收入为管理费。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客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模式是一对一的专户管理,收入除管理费外会根据业绩表现有提成奖励的。

5.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6.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1、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2、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3、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4、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5、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7、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8、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9、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0、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12、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一、新三板公司融资方法
1、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的形式主要为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1)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2)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4)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5)募投项目不是定向发行的必要条件,不要求披露具体项目情况,只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定向发行股份没有限售要求;定向发行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2、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银行的商业贷款。新三板公司经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完成改制、挂牌等一系列工作之后,经营运作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企业信用水平得到提高,可以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授信额度,股权质押贷款也更容易。第二种形式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其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如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同时,私募债的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3、银行贷款融资
除传统的固定抵押贷款和信用证等外,新三板与全国大中型共15家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创新性融资业务包括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
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债权类资产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做到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相关收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
证监会允许管理人根据基础资产的特性和交易结构,选择采用结构分层、差额支付、外部担保、流动性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并未要求必须有外部担保。
5、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为新三板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奠定了基本制度基础,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7.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1、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2、应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3、应载明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4、应载明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管理期限等内容。
5、应载明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至少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
1)取得委托资产的收益;
2)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
1)及时、足额地交付委托资产;
2)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
7、应载明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8、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9、载明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0、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应约定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以及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等事项,并约定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还应约定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合同应约定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应代理委托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第十二条合同应约定管理人、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查询服务和管理人提供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内容,确保委托人能够知悉其资产配置、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12、应约定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要求委托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同应约定上述通知和答复的程序和期限
一、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守哪些规定?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三)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四)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六)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七)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是什么?

8.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入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吗

不一定是 ,依形式而异,但可风险隔离
民事主体/独立法律主体图示如下:

法条:《合同法》(1999)第2条、《著作权法》(2001)第2条、《商标法》(2001)第3条、《保险法》(2002)第7条,《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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