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

2024-05-13

1.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

炎黄财经有资料显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有( ACD)。
A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且拒绝纠正
B 股本总额减至人民币5000万元
C 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D 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

2.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用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吗?

问:证券法规定收购人用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在我国境内,投资者进行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证券投资,买卖证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也就是说,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凡证券法或者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持有股票或者买卖证券的人,不得参与股票等证券的买卖。这种国家有关现定禁止参与证券买卖的人,在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中加以列举。2.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按照我国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因此,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交易的证券,必须是经过核准或批准依法发行的证券;凡未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核准或者审批,而擅自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交易和买卖。3.经过法定机关核准或批准的证券,未公开发行并交付之前,也不得进行买卖。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即在股票等依法核准发行的证券在正式交付投资者之前,不得进行转让或者交易。

3.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答案】B、C、D
【答案解析】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4.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

您好亲,[开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摘要】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提问】
您好亲,[开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回答】
您好亲,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收购要约与收购报告书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所依据的基本信息,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提交收购报告书的15日后公告其要约,是为了保证相关信息能及时地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同时还对要约期限作了限定。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则是与国外通行的收购规则是一致的【回答】
您好,根据购股权协议约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自协议生效之日至2022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向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购买: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其届时持有的4.9%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其届时持有的16.1%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相关行权信息,后续进展情况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提问】
阿里巴巴收购申通大股东的收购最后时间是12月27号(上一段话是上市公司申通快递董秘的回复,请参考),同时触发了邀约收购,所以请问这个要约收购是不是要提前15天通知上市公司申通快递呢?但是之前阿里巴巴和申通大股东商议的最后收购时间是12月27日,含当天【提问】
您好亲,你是想什么问题呢。【回答】
请问我的问题清楚了吗?【提问】
你好亲,要约收购是不需要提前15天通知上市公司申通快递。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回答】
收购要约与收购报告书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所依据的基本信息,证券法规定收购者在提交收购报告书的15日后公告其要约,是为了保证相关信息能及时地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这也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同时还对要约期限作了限定。证券法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则是与国外通行的收购规则是一致的。【提问】
不用吗?【提问】
您好亲,《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回答】

5.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

亲,对方需要在12日公告其收购要约。【摘要】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提问】
亲,您好!是的。法律分析:《证券法》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回答】
您好,根据购股权协议约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自协议生效之日至2022年12月27日(含当日)期间向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购买: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其届时持有的4.9%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或其届时持有的16.1%的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暂未收到相关行权信息,后续进展情况请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提问】
亲,您好!您所发的内容时间有问题,今日是2022年12月5日哦。【回答】
阿里巴巴收购申通大股东的收购最后时间是12月27号,同时触发了邀约收购,所以请问这个要约收购是不是要提前15天通知上市公司申通快递呢?【提问】
亲,对方需要在12日公告其收购要约。【回答】
那个是最后的收购时间,我是想问这种情况是需要提前15天告知上市公司【提问】
最迟需要12号对吧?【提问】
亲,从收购邀约发生后含当天15天,就需要告知了。【回答】
亲,差不多是这个意思【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那如果12号之后就有可能阿里巴巴放弃收购申通快递了,对吧【提问】
亲,是的。12后还不通知就是放弃了。【回答】

证券法规定,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

6.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为____。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7.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三十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的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8.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什么规定

你好,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由于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先兆,为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充分、及时地得到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他们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作出投资判断,对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份额的变化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对公众予以公告。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律对这种信息披露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收购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该公司备案,以后每增减2%均应补充备案。
我国证券法出台以前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即要求当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当增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也要进行公告。由于这样规定使收购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于通过资产重组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证券法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增减"2%"修改为"5%"。